(上接C5版)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无锡股票证券开户,公司本届董事会共有董事7名无锡股票证券开户,其中独立董事3名,基本情况如下: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本届监事会共有监事3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基本情况如下: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7名,基本情况如下: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本公司股份、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均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或冻结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无锡君润持有公司股份6,88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42%,是公司控股股东。
1、基本情况
2、股权结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无锡君润的股权结构如下: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钱犇、钱金祥分别直接持有公司16.76%和9.03%股权,并通过其控制的无锡君润持有公司34.42%股权。钱犇、钱金祥合计持有本公司60.21%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方针、决策、经营管理层的任免以及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主要由钱犇、钱金祥共同决定或实施实质影响。
钱金祥先生:1961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初中学历。钱金祥先生曾任杨市纯水设备厂车间主任、杨市医院塑料厂供销职员、胡埭仪表厂厂长、振华附件厂厂长、振华配件厂副厂长、振华有限监事等职务,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无锡君润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锡开祥执行董事、总经理。
钱犇先生:1985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Tasman International Academies(新西兰塔斯曼国际学院)毕业。钱犇先生曾任振华有限执行董事、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无锡君润有限合伙人,无锡开祥监事,武汉恒升祥执行董事、总经理,无锡方园执行董事、总经理,无锡亿美嘉执行董事、总经理,郑州君润执行董事、总经理,宁德振德执行董事、经理,上海恒伸祥执行董事、总经理。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15,000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5,00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57,318户,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1.22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5,000,000股,网上市值申购发行45,000,000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656股,放弃认购金额7,360.32元无锡股票证券开户;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118,735股,放弃认购金额1,332,206.70元,合计放弃认购数量119,391股,放弃认购金额1,339,567.02元,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0.24%。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6,100.0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6月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260号)。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一)发行费用总额为5,719.40万元(不含税金额),具体如下:
(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14元/股(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本次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50,380.60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市盈率:22.98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34元/股(按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后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49元/股(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公司2021年1-3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但已经天健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1]4307号)。2021年1-3月,公司累计实现营业收入33,559.15万元,较2020年1-3月增加78.3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886.00万元,较2020年1-3月增加342.7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663.80万元,较2020年1-3月增加320.89%。2021年1-3月经营数据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主要系上年同期受疫情影响,盈利水平大幅下降所致。
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核心业务人员、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情况稳定。
公司预计2021年1-6月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业绩预计中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预计订单初步测算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截至,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其结算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池惠涛、袁业辰可以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无正当理由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违反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