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王先生从事约车司机工作,2019年1月25日,接到公司平台派单接乘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9年4月23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王先生妻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王先生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根据规定,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可一次性领取工亡补助金785050元、其两个尚未成年的孩子符合供养亲属抚恤条件,每人每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1018.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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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像王先生这样的灵活就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2009年4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记者了解到,截至今年7月12日,我市共有24万余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认定工伤3300余件,扩大了我市工伤保险覆盖面,保障了灵活就业人员因工作受伤获得救治等权利。

运行过程中,我市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逐步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工伤缴费费率。特别是为应对疫情对灵活就业的冲击,我市适时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降低费率政策范畴,以2018年5月1日费率为基础下调50%,该政策延长执行至2022年4月30日,有力减轻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负担。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缴纳,一票征收。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不实行浮动费率政策。

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与单位职工执行相同的政策、标准和流程,可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灵活就业人员发生工伤,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

<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办法》及我市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单位职工享受尽可能相同的待遇政策和标准。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自雇型特点和无用人单位为之承担责任的实际,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待遇在制度设计上做了不同于单位职工的优化改造,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如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30天、一年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灵活就业人员自己承担。基于其自雇型特点,灵活就业人员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无法享受。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进展顺利,在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下一步将继续探索,不断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更好地为广大参保职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