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近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西银)罚字〔2020〕第11、12号显现,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汉中支公司”)未按规则实行客户身份辨认责任,违背反洗钱办理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则,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给予人民币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单位担任人张枫给予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资料显现,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30日,注册资本153亿元人民币。公司持股份额超越10%的股东有北京千禧世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力宏计算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零度聚阵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百利博文技能有限公司、北京中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华宇六合商贸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则: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担任的董事、高档办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则实行客户身份辨认责任的; (二)未依照规则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买卖记载的; (三)未依照规则报送大额买卖陈述或许可疑买卖陈述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买卖或许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化名账户的; (五)违背保密规则,走漏有关信息的; (六)回绝、阻止反洗钱查看、查询的; (七)回绝供给查询资料或许成心供给虚伪资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结果产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担任的董事、高档办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主张有关金融监督办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许吊销其运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则景象的金融机构直接担任的董事、高档办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主张有关金融监督办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许主张依法撤销其任职资历、制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职业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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