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时的你是否还在加班?接连五天的小长假,有些“打工人”仍坚守岗位。使用双休日调休出来的五天长假哪天是法定休假日加班?哪天是休息日加班?加班薪酬又应该怎样核算呢?
加班时刻不同薪酬也不同
首要,加班包含三种景象: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则,休息日组织劳动者作业又不能组织补休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百分之二百的薪酬酬劳;法定休假日组织劳动者作业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百分之三百的薪酬酬劳。依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规则,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
因而,劳动节尽管连休五天,但是只要5月1日当天为法定休假日,5月2日至5日均为调休。
那么,五一小长假期间的加班薪酬,应该这么算
5月1日当天加班
加班费=3倍薪酬=月薪酬基数÷21.75天×3(用人单位不能以组织补休方法替代加班薪酬)
5月2日至5日加班的薪酬
加班费=2倍薪酬=月薪酬基数÷21.75天×2×加班天数(用人单位能够以补休方法替代加班薪酬)
薪酬基数存在争议咋办?
在加班薪酬的核算公式中,仅有的变数是“月薪酬基数”。因而,“打工人”与公司之间的“加班费”争议点也大多在于“月薪酬基数”上。
原则上依照劳动合同约好的劳动者自己薪酬标准确认加班薪酬基数,但在劳动合同实行过程中,薪酬数额产生改动但两边未及时改变合同约好,劳动者有权建议依照实践实行中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薪酬确认加班薪酬基数。
以法院审理某起“加班费”案子为例,张某在某科技公司担任安卓工程师岗位,两边劳动合同约好月薪酬为9000元。但张某建议除公司对公账户按月发放的9000元外,另公司财务以个人名义按月转账5000元也归于薪酬,故加班薪酬基数应当依照14000元核算。而公司建议加班薪酬基数应为合同约好的9000元。
法院终究审理,确定用人单位财务人员以个人名义按月转账的5000元也归于张某月薪酬的一部分,并判定依照14000元作为加班薪酬基数。
加班现实存在争议咋办?
“我分明加班了,但是公司却不供认。”不少人在讨要“加班费”时,还会遇到公司不供认加班现实的状况,这要怎样处理呢?
证明自己的加班现实,就得搜集相关依据,且多多益善,包含加班批阅单、排班表、考勤记载、加班作业效果、作业群的加班告诉、证人证言等。
项某在某餐饮办理公司作业,项某建议存在休息日加班景象,并提交了考勤统计表、加班请求记载、请假记载(记载项某存在调休景象),但是餐饮办理公司不认可项某存在加班景象。
法院经审理以为,项某提交的考勤统计表、加班请求记载能够彼此印证,足以证明其存在经批阅程序的加班,一起,项某提交的请假记载记载其存在带薪调休,该调休时刻应予以扣除,并终究判定支撑了项某关于加班费的诉请。
需求留意是,现在不少用人单位选用电子打卡方法进行考勤,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载要求确定存在加班现实的,一般不予支撑。
由于电子数据易被修正、难固定,难以扫除被后台修正的或许;且仅能表现劳动者上下班打卡的时刻,难以表现上班后外出、外地出差等实践状况。
因而,排班表、作业群加班告诉等仍是有力的首要依据。一起,假如劳动者有依据证明用人单位把握加班现实存在的依据,用人单位不供给的,将由用人单位承当晦气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