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宅租借税收优惠方针

有关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宅租借的税收优惠方针总算敲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告诉规则,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宅,在法定税率基础上折半征收契税;廉租住宅经营管理单位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个人租借住宅获得的所得减征10%的个人所得税。

依据这份《关于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和住宅租借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廉租住宅经营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商、个人等主体在契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得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以及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

开发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告诉称,对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制作用地以及廉租住宅经营管理单位依照政府规则价格、向规则保证目标租借的廉租住宅用地,免征乡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宅、产品住宅项目中配套制作廉租住宅,在产品住宅项目中配套制作经济适用住宅,如能供给相关资料,可按份额免征乡镇土地使用税;如能供给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可按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份额免征开发商应交纳的印花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安排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购经适房契税折半

告诉对个人的优惠方针包含,购买经济适用住宅,在法定税率基础上折半征收契税;按规则获得的廉租住宅钱银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捐献住宅作为廉租住宅的,捐献额未超越其申报的应交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交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租借收入减税10%

在支撑住宅租借商场开展方面,告诉规则,对个人租借住宅收入减征10%的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租借、承租住宅签定的租借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租借住宅,不区别用处,在3%税率的基础上折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乡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安排按商场价格向个人租借用于寓居的住宅,减征4%的房产税。

国务院曾于2007年8月在《关于处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宅困难若干意见》中提出,有关部门要抓住研讨拟定廉租住宅制作、经济适用住宅制作和住宅租借的税收支撑方针。

告诉规则,上述与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相关的新的优惠方针自2007年8月1日起履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今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宅租借相关的新的优惠方针自2008年3月1日起履行。

个人购经适房物联龙头契税减半 租房收入减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