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买办理办法》(2008)第二章权益发表规矩,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共同行动听具有权益的股份到达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产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化陈述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陈述,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告诉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生意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共同行动听具有权益的股份到达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今后,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具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份额每添加或削减5%,应当依照前款规矩进行陈述和公告。在陈述期限内和作出陈述、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次生意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矩,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许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一切,公司董事会应当回收其所得收益。可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下股份而持有5%以上的股份的,卖出股票不受6个月时刻约束。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化办理规矩》(2007)规矩,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终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终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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