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妥的四大准则为稳妥利益准则、最大诚信准则、近因准则以及丢失补偿准则。

一、稳妥利益准则:稳妥利益是指投保人对稳妥标的具有的法律上供认的利益。

稳妥利益准则是指在签定稳妥合一起或实行稳妥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稳妥人对稳妥标的有必要具有稳妥利益的规则。

二、最大诚信准则:最大诚信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沛而精确的奉告有关稳妥的一切重要现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隐秘行为。最大诚信准则是指稳妥合同当事人缔结合同及合同有用期内,应依法向对方供给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议的悉数实质性重要现实,一起肯定信守合同缔结地约好与许诺。

三、近因准则:近因是指在危险和丢失之间,导致丢失的最直接、最有用、起决议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刻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准则是指在危险与稳妥标的丢失联系中,假如近因归于被保危险,稳妥人应负补偿职责;近因归于在外危险或未保危险,则稳妥人不负补偿职责。

四、丢失补偿准则:丢失补偿准则是指稳妥合同收效之后,当稳妥标的产生稳妥职责范围内的丢失时,经过稳妥补偿,使被稳妥人康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丢失而取得额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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