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曾将“秩序”定义为“这样一种事态银行卡年费,其间银行卡年费,无数且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极为密切的银行卡年费,所以我们可以对整体中的某个空间部分或某个时间部分所作的了解中学会对其余部分做出正确的预期银行卡年费,或者至少是学会做出颇有希望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6]“我们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年者,一般都倾向于安全的、有序的、可预见的、合法的和有组织的世界;这种世界是他所能依赖的,而且在他所倾向的这种世界里出乎意料的、难以控制的、混乱的以及诸如此类的危险事情都不会发生。”[7]的确,对秩序的寻求是人类所有事务中的一个普遍目标。然而,社会运动的过程却不完全是按照我们的期望在进行,战争、冲突、动乱、强者的恣意、恶者的猖獗,常常将我们的社会带入一种“混乱”“失序”“巧取豪夺”“尔虞我诈”“弱肉强食”的状态。[8]于是,法律得以产生,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看,法律和秩序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关系,“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9]在此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法律就是一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