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0日讯 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网站于昨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持股份,经查明中持股份,当事人邵凯、郑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持股份”,603903.SH)自2018年起开始寻求与国有企业开展合作。2020年4月中旬,时任中持股份董事、总经理邵凯与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李某在一次调研中结识,随后展开长江环保与中持股份合作可能性的探讨。
2020年4月21日,长江环保副总经济师、投资总监杨某华赴中持股份与中持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许某栋、邵凯等进行了会晤,形成初步合作意向。此后,2020年6月至10月,中持股份与长江环保进一步确定了合作意向和原则,明确估值的原则、后续治理等核心关键条款。2020年11月17日,除交易价格尚待确定外,交易协议基本定稿。
证监会判定,上述股权变更事项涉及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的较大变化及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九)项规定,属于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该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4月21日形成,公开于2020年12月26日。邵凯作为中持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全程参与推进该重大事件,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邵凯、郑丹为夫妻关系,两人共同居住。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邵凯、郑丹利用“郑丹”及“邵一凡”账户合计买入中持股份股票16.49万股,成交金额207.16万元,账面亏损10.91万元,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河北证监局认为,邵凯、郑丹构成共同内幕交易,第一,邵凯、郑丹为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居住,关系密切。第二,郑丹、邵一凡账户交易资金为家庭共同财产,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第三,相关证据显示,邵凯在家庭内部交流过涉案内幕信息有关情况,并在微信聊天过程中,与郑丹讨论过中持股份股票行情及此次股权转让的目标价位。第四,邵凯在知悉郑丹交易并持有中持股份股票后,并未加以制止,郑丹的交易行为并不违反邵凯意志,“邵一凡”账户交易资金中,由邵凯本人操作提供100万元并交由郑丹交易。邵凯、郑丹共同实施了内幕交易。
邵凯、郑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责令邵凯、郑丹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持股份于2017年3月14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6月30日,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三大股东,持股1011.73万股,持股比例5%。公司2020年年报显示,邵凯自2021年3月10日至2024年3月9日任董事、总经理。邵凯,1995年8月至1999年10月,任北京晓清环保技术公司设计院院长中持股份;2000年1月至2002年3月,任北京美华博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中持股份;2002年3月至2008年1月,任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2008年1月至2009年9月,任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9月至2013年12月,任北京中持绿色能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中持股份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策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公司股东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和许国栋于2020年12月29日与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分别将其持有的中持股份986.73万股和25.00万股股份转让给长江环保集团。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9.25元/股。据此,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9358.46万元。
《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凯、郑丹)
当事人:邵凯,男,1963年7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郑丹,女,1967年4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邵凯、郑丹内幕交易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持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邵凯、郑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中持股份自2018年起开始寻求与国有企业开展合作。2020年4月中旬,时任中持股份董事、总经理邵凯与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环保)副总李某在一次调研中结识,李某对中持股份的技术团队较为认可,随后与长江环保副总经济师、投资总监杨某华电话联系,告知杨某华可以与中持股份接触探讨合作的可能性。
2020年4月21日,杨某华赴中持股份与中持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许某栋、邵凯等进行了会晤,形成初步合作意向。
2020年6月11日,长江环保资本运营部提交项目立项申请。
2020年6月24日,长江环保与中持股份以现场结合电话的形式召开会议,明确了尽职调查工作计划和安排。邵凯参加了会议。
2020年7月13日,中持股份与长江环保在中持股份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会议讨论了初步交易方案。会后,双方通过电话方式对交易方案进行了进一步沟通。邵凯参加了会议。
2020年9月10日,中持股份与长江环保召开现场会议,双方确定了合作意向和原则,明确估值的原则、后续治理等核心关键条款。邵凯参加了会议。
2020年10月22日,中持股份与长江环保召开电话会议,经会议讨论,双方同意变更交易方案为定向增发加协议转让并增加原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未来净利润进行承诺的条款。邵凯参加了会议。会后,中持股份安排律师事务所根据变更后的交易方案起草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对交易协议进行了多轮沟通和修改。2020年11月17日,除交易价格尚待确定外,交易协议基本定稿。
2020年11月23日,长江环保与中持股份在中持股份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会议明确了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确定了下一步工作安排。邵凯参加了会议。
2020年11月底后,中持股份许某栋、邵凯每隔约三至五日和长江环保杨某华进行电话沟通,询问交易进展情况。
2020年12月25日下午3点20分,中持股份许某栋、邵凯与长江环保杨某华进行电话沟通,就交易条款达成一致,决定立即推进交易,中持股份对股票进行停牌操作。随后中持股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停牌。
2020年12月26日,中持股份正式发布《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停牌的公告》。
上述股权变更事项涉及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的较大变化及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九)项规定,属于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该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4月21日形成,公开于2020年12月26日。邵凯作为中持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全程参与推进该重大事件,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邵凯、郑丹内幕交易“中持股份”
邵凯、郑丹为夫妻关系,两人共同居住。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邵凯、郑丹利用“郑丹”“邵一凡”账户合计买入“中持股份”股票164,908股,成交金额2,071,597.4元,账面亏损109,130.33元,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一)“郑丹”账户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郑丹”账户合计买入“中持股份”33,440股,成交金额618,313.4元,截至调查日股票均未卖出,账面亏损101,238.62元。
1.账户信息及资金来源
“郑丹”证券账户1997年9月25日开立于中信证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招商银行。账户资金来自于邵凯银行账户及理财赎回。
2.账户交易情况
“郑丹”证券账户于2020年7月3日买入“中持股份”3,140股,成交金额55,609.4元;2020年7月6日买入“中持股份”30,300股,成交金额562,704元。
3.账户控制与操作情况
“郑丹”账户由郑丹本人控制并使用,委托下单的手机号码是其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
(二)“邵一凡”账户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邵一凡”账户合计买入“中持股份”131,468股,成交金额1,453,284元,截至调查日股票均未卖出,账面亏损7,891.71元。
1.账户信息及资金来源
“邵一凡”证券账户2020年10月21日开立于中信证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账户资金来自于邵凯银行账户、郑丹银行账户及他人归还借款。
2.账户交易情况
“邵一凡”证券账户于2020年10月27日买入“中持股份”400股,成交金额4,456元;2020年10月30日买入“中持股份”17,920股,成交金额200,304.8元;2020年11月13日买入“中持股份”20,000股,成交金额236,000元;2020年12月8日买入“中持股份”16,248股,成交金额189,289.2元;2020年12月9日买入“中持股份”6,500股,成交金额73,645元;2020年12月17日买入“中持股份”46,100股,成交金额500,185元;2020年12月23日买入“中持股份”24,300股,成交金额249,404元。
3.账户控制与操作情况
“邵一凡”账户由郑丹控制并使用,委托下单的手机号码是郑丹使用的手机号码。
我局认为,邵凯、郑丹构成共同内幕交易,第一,邵凯、郑丹为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居住,关系密切。第二,郑丹、邵一凡账户交易资金为家庭共同财产,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第三,相关证据显示,邵凯在家庭内部交流过涉案内幕信息有关情况,并在微信聊天过程中,与郑丹讨论过“中持股份”股票行情及此次股权转让的目标价位。第四,邵凯在知悉郑丹交易并持有“中持股份”股票后,并未加以制止,郑丹的交易行为并不违反邵凯意志,“邵一凡”账户交易资金中,由邵凯本人操作提供100万元并交由郑丹交易。邵凯、郑丹共同实施了内幕交易。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单位提供的材料、询问笔录、账户开户信息、交易信息、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交易所盈利计算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邵凯、郑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邵凯、郑丹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