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两类状况可视为主营事务未产生严重改变
6月24日:A股“结构牛”深化 短线大盘继
今天可申购新股:中科星图、国盾量子、酷特智能。今天可申购可转债:巨星转债、雪榕转...
林顺潮眼科医院:短短5-10分钟的全飞秒真的有用吗?小语种跨境电商B2B全球生意中文站域名quanqiumaimaiwang 正式发动!至德出资棒在哪?出资者这样说……年报掘金的四项基本原则2020愿望私募创业营孙娜教师打新心得特斯拉这下麻烦了?隐秘电池冷却缺点8年?外媒曝光特斯拉邮件中国证监会28日发布了《〈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上市办理方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事务没有产生严重改变的适用定见——证券期货法令适用定见第3号》,进一步清晰了“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事务没有产生严重改变”的断定标准。
据了解,近来,一些请求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最近3年(以下简称陈述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操控权人下相同、相似或相关事务进行重组的状况,不少发行人咨询该状况是否契合《首发方法》的上述要求。而依据《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上市办理方法》(证监会令第32号,以下简称《首发方法》)第十二条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事务没有产生严重改变。
证监会法令部经研讨以为,发行人对同一公司操控权人下相同、相似或相关事务进行重组,多是企业集团为完成主营事务全体发行上市、下降办理本钱、发挥事务协同优势、进步企业规模经济效应而施行的商场行为。从资本商场视点看,发行人在发行上市前,对同一公司操控权人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许相关的事务进行重组整合,有利于防止同业竞赛、削减相关买卖、优化公司管理、保证标准运作,关于进步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本商场优化资源配置功用,维护出资者特别是中小出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商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适用定见》指出,发行人陈述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操控权人下相同、相似或相关事务进行重组状况的,如一起契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事务没有产生严重改变:(一)被重组方应当自陈述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操控权人操控,假如被重组方是在陈述期内新建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操控权人操控;(二)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事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事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相似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上海证券报记者 商文)
关键词: 证监会主营事务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