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草案2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提出在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依据草案,环保税的交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对草案的阐明中称,本次立法是依照“税负平移”的准则,将现行排污费准则向环保税准则搬运。
我国自1979年现已确立了排污费准则,2015年征收排污费173亿元,缴费户数28万户。
草案将现行排污费收费规范作为环保税的税额下限,规则: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为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品种,税额为每吨5元至1000元;噪声按超支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考虑到各地状况差异较大,草案中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能够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则的税额规范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议,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存案。
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修改后的立法法对执行税收法定准则提出明确要求和作出明确规则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第一部税收法律草案。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为,拟定环境保护税法、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有利于从根本上处理现行排污费准则存在的法律刚性缺少、行政干涉较多、强制性和规范性较为缺少等问题,有利于促进构成治污减排的内涵束缚机制,有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造、加速经济发展方法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