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告[2008]44号-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严重财物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破产重组须三分之二msci中国a股指数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2008]44号

为习惯资本市场开展实践的需求,我会拟定了《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严重财物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则》,现予公告,自2008年11月12日起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严重财物重组股份

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则

为习惯资本市场开展实践的需求,依据《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严重财物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问题,对《上市公司严重财物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四十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则,作为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触及公司严重财物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财物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洽谈确认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抉择,抉择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经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经过。相关股东应当逃避表决。

本规则自2008年11月1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