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从商务部得悉,商务部公告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的期终复审裁决。查询机关裁决,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我国的推销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对我国国内工业形成的危害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广大、易于晋级扩容和成本低的长处,首要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含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可以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包含远程、市内城域,以及接入等在内的通讯主干。
商务部公告规则,对一切日本公司征收46%的反推销税,对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征收9.1%反推销税,对韩国大韩光通讯株式会社征收7.9%反推销税,对其他韩国公司征收46%的反推销税。
2009年5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36号公告,决议由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承继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推销办法中所适用的7%的反推销税率;以LG电线株式会社称号向我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推销办法中“韩国其他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推销税率。
2013年3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9号公告,决议自2013年3月5日起,将原产于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推销税率由之前的7%进步至9.1%,将原产于大韩光通讯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推销税率由之前的2.3%进步至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