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3月16日音讯,近来,最高人民法院研讨拟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子统辖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21年3月16日起实施。值得重视的是,《规则》有两个条款与“新三板”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规则》答记者问时指出,《规则》第三条规则,“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的相关证券胶葛第一审民商事案子,由北京金融法院进行跨区域会集统辖。突出了北京金融法院的全国性特征,也有利于一致司法裁判标准,公平高效审理这类案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建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变革供给司法保证的若干意见》(法发〔2019〕17号)规则:“上海金融法院试点会集统辖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胶葛、证券承销合同胶葛、证券上市保荐合同胶葛、证券上市合同胶葛和证券诈骗职责胶葛等第一审民商事案子”。该条对比上述规则,将“新三板”精选层企业的相关证券胶葛,由北京金融法院会集统辖,形成了北京金融法院统辖“新三板”、上海金融法院统辖“科创板”的和谐对应联系。
第四条规则,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有限职责公司为被告或许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场所监管功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子,由北京金融法院统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功能相关的诉讼案子统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则》(法释〔2019〕1号)规则:“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别离统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功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子。”上海金融法院建立后,此类案子由上海金融法院统辖。因“新三板”所在地在北京,该条对比上述规则,给予“新三板”与上交所、深交所平等的会集统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