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1-0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1年7月16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于2021年7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应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7名,实际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7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的议案》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委员 委员

战略决策委员会 林俊波 薛安克 蔡家楣

提名委员会 薛安克 徐晓东 赵伟卿

审计委员会 徐晓东 薛安克 黄芳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蔡家楣 徐晓东 虞迪锋

以上人员任期与第十一届董事会一致。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林俊波女士为公司董事长,任期与第十一届董事会一致。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赵伟卿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任期与第十一届董事会一致。

四、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

聘任赵伟卿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与第十一届董事会一致。

五、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聘任虞迪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第十一届董事会一致。

六、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聘任潘孝娜女士为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聘任虞迪锋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以上人员任期与第十一届董事会一致。

七、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聘任高莉为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与第十一届董事会一致。

八、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签署融资协议并提供担保增信措施的议案》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提高经营效率,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与公司融资相关的协议,结合融资协议的要求,公司可以提供土地、股权、办公楼、应收款等资产抵押、质押等担保增信措施。授权期限为融资相关的协议签署日在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日之前。

上述担保增信措施系公司为自身融资所做的担保,不属于对外担保,本议案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0日

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赵伟卿,男,1959年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1998年起历任浙江新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沈阳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本公司副总裁、副董事长。现任本公司总裁。

潘孝娜,女,1975年出生,研究生学历。1998年起历任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助理、财务部副经理,宁波嘉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经理,本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现任本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虞迪锋,男,1971年生,中共党员,博士。2001年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副主任、中国农业银行杭州解放路支行副行长,本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现任本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高莉,女,1981年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现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证券代码:600208证券简称:新湖中宝公告编号:临2021-036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1年7月16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于2021年7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应参加签字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签字表决的监事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选举金雪军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任期与第十一届监事会一致。

监事会

2021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1-3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新湖中宝是国企还是私企)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林俊波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2人,董事叶正猛先生、陈淑翠女士、薛安克先生、蔡家楣先生、徐晓东先生因公务出差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金雪军先生、汤云霞女士因公务出差未能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虞迪锋先生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2、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新湖中宝是国企还是私企)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徐伟民、章佳平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