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北京市野外广告设备、牌子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办理法令(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二审。
与法令草案一审稿比较,二审稿添加了坚持沿袭牌子标识规划风格的规则。
清晰“城市非私家一切的野外空间”
2020年11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法令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共有1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环绕法令草案宣布了定见。以为法令草案内容全面,办法可行,总体上比较老练,一起就相关概念界定、清晰修建物顶部设置规则、加速街区野外广告设备设置规划落地、将设置计划向社会揭露、坚持沿袭牌子标识的规划风格和完善各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修改定见。
与一审稿比较,法令草案二审稿清晰了“城市非私家一切的野外空间”的表述。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郝志兰表明,法令草案一审稿中关于“城市非私家一切的野外空间”的表述,概念不清楚,且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针对野外空间一切权的规则,主张将“城市非私家一切的野外空间”修改为“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野外公共空间”。
此外,法令草案一审稿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则设置野外广告设备“不得超出修建物外轮廓线”,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则固定式牌子标识“不得在修建物顶部或许超出修建物外轮廓线设置”,两条规则对同一性质行为的要求不一致,二审稿一致表述为“不得超出修建物顶部外轮廓线”。
牌子风格不能“一刀切”,要坚持特征
郝志兰表明,依据法令草案的准则规划,野外广告设备依规划进行设置办理,规划未掩盖到的区域不能新建野外广告设备,为表现服务型政府理念,保证企业和利益相关人的合理需求,应赶快完结规划全掩盖。二审稿提出,“没有编制规划的建成区,应当在法规施行后三年内完结街区野外广告设备设置规划编制作业”。
为了便利社会公众查询、知晓关于野外广告设备、固定式牌子标识和车身标识设置的相关信息,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二审稿在关于野外广告设备、固定式牌子标识和车身标识的设置计划上传至归纳服务信息系统的规则之后,添加向社会揭露的内容。
依据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业协会和企业提出的定见主张,牌子标识规划风格的沿袭和坚持不能“一刀切”,既要坚持特征也要坚持和谐。二审稿添加一条关于坚持沿袭牌子标识规划风格的规则,表述为“连锁运营企业能够沿袭同一品牌的规划风格和色彩设置牌子标识,并坚持与修建物外立面造型、街区文明特征、周边景象相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