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2 证券简称:国科微 公告编号:2021-08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国科控股有限公司,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无新增、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1年10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0月13日上午9:15至2021年10月13日下午15:00。其中国科控股有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13日上午9:15-9:25国科控股有限公司,9:30-11:30,下午13:00-15:00国科控股有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13日上午9:15至2021年10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东十路南段9号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向平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63人,代表股份数117,386,4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1759%。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23人,代表股份数76,849,1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668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数40,537,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507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58人,代表股份数16,505,2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1641%。
9、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参会的关联股东湖南国科控股有限公司、长沙芯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平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0,344,07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99%;反对25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247,1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63%;反对25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341,37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46%;反对26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244,4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99%;反对26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246,99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2%;反对13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365,7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48%;反对13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迪章、杨敏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3日
证券代码:300672 证券简称:国科微 公告编号:2021-086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9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 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 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 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即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9月23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 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即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9月23日),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其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是否涉及内幕交易的核查
公司根据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记录,结合公司筹划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进程,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也不存在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五、备查文件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证券代码:300672 证券简称:国科微 公告编号:2021-087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超过1%的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持股5%以上的股东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成电路基金”)通知,获悉集成电路基金近期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超过1%。现将其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注:1、本公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计算所致;
2、公司总股本数量以截至2021年10月13日的总股本180,107,101股计算。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