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瑾李军)2015年,刘某从焦作市马村区某银行告贷3万元,合同约好在2016年年末前还清。告贷到期后,刘某未自觉还款,且在银行工作人员上门索要时,对工作人员进行谩骂,银行依据合同约好屡次宣布催款通知书,未得到回应。立案后,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某歹意逃避,致使案子一度无法进行,后在相关村委会和其他人员提供线索后,才得以顺畅开庭,作出判定。在判定收效后进入强制实行阶段,刘某采纳消沉对立办法,并对产业进行搬运,且在本院寻觅其自己过程中,歹意逃避。在实行法官多方寻觅无果时,据知情人提供线索,在马村区一租借房将其找到,在法官耐性劝说无果后,本院遂决议对其采纳强制拘留办法。在处理强制拘留办法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实行法官耐性为他讲解了银行的催款方法是假贷合同中约好的,并无违法之处,并奉告他若不实行收效判定,依据《民事诉讼法》能够对其采纳多种产业和人身的强制办法,甚者能够按照《刑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罚金。终究在拘留手续处理完结曾经,刘某让其妻子将一切案子款交至我院并做出了深入的查看。本案至此彻底执结。马村法院运用强力办法执结一同金融假贷合同纠纷案子,为银行强制实行追回告贷,保护了金融假贷安全,净化了市场经济不良习气,冲击了市场经济中失期的老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