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早间,罗博特科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在施行减持行为前未预发表减持方案,因违反减持许诺收到深交所的监管函。

《证券日报》记者对罗博特科发布的过往公告整理后发现,其控股股东的减持行为呈现“先斩后奏”的特征,即先完结部分减持行为,再发表减持方案。

针对上述行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在承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明,归于违规减持。

控股股东减持先斩后奏

7月3日,罗博特科发布公告称,于近来收到控股股东姑苏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颉昇”)出具的《关于经过大宗买卖减持股份方案的奉告函》。奉告函称,因元颉昇股东王宏军拟偿还质押融资资金需求的原因,方案减持部分公司股票,减持期间为自减持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买卖日之后3个月内;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矩不得进行减持的时刻在外。拟减持股份不超越108万股,不超越公司总股本的0.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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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7月5日发布的监管函提及,元颉昇在罗博特科《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许诺,减持罗博特科股份前,应于减持前3个买卖日予以公告,并依照证券买卖所的规矩及时、精确地实行信息发表职责。罗博特科发布的公告却显现,6月30日、7月1日,元颉昇经过大宗买卖算计减持罗博特科股份24.6万股,触及金额1063.16万元。元颉昇在施行上述减持行为前,未预发表其减持方案,违反了最初的许诺。

“依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股票减持的规矩,该行为归于违规减持行为。对此,证监会能够责令改正;证券买卖所能够给予通报批评、揭露斥责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能够约束当事人在未来6个月到12个月内处置账户内的股票。”杨兆全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称。

违规减持并非初次呈现

“股东违反许诺进行减持,可能会引发严重后果。”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明,“依据《证券法》第84条规矩,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等违反许诺减持股份并给投资者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依据该规矩,受损投资者有权要求违反减持许诺的相关股东承当补偿职责。但在操作层面,因为短缺可操作的具体规矩,投资者个人很难完结其丢失与相关股东违反减持许诺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因而,许多投资者等待赶快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让《证券法》第84条规矩更好地发挥作用,成为投资者保护合法权益的‘利器’。”

值得注意的是,罗博特科并非第一次呈现重要股东违规减持的现象。6月23日,公司曾收到股东夏承周出具的奉告函,得悉夏承周6月23日在以会集竞价买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的过程中,因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呈现短线买卖的状况。关于此次短线买卖行为,公司在公告中称,“经核实,系其操作失误导致,本次误操作事项未发生在公司发表定时陈述的灵敏期内,不存在因得悉内情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状况,亦不存在使用本次买卖追求不妥利益的意图。其所得收益73400元作为本次短线买卖的获利金额,将全数上交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