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修改:李泽东
据文旅部官24日音讯,近来,文明和旅行部印发《表演生意人员办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和旅行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体育广电和旅行局:
为加强表演生意人员队伍建设和办理,促进表演市场繁荣健康有序开展,依据《营业性表演办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对《表演生意人员办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作业实践,仔细贯彻落实。
文中部分内容如下:
第四条国家对表演生意人员施行职业资历确认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表演生意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过表演生意人员资历确认考试,获得表演生意人员资历证,持证上岗。
第九条表演生意人员资历确认考试全国一致施行,每年举办一次。
文明和旅行部安排拟定考试纲要、考试科目、考试试题,安排施行考试,并确认考试合格规范。县级以上当地文明和旅行行政部门担任保证本辖区考试作业的有序施行。
第十条契合以下条件的人员,能够报名参与表演生意人员资历确认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杰出的政治素质、事务水平和品德品德;
(三)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四)年满18周岁,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六条表演生意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两家以上表演生意组织从业;
(二)租借、出借表演生意人员资历证;
(三)为含有《营业性表演办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制止内容的表演供给服务;
(四)隐秘、假造与表演生意事务有关的重要事项;
(五)对表演活动进行虚伪宣扬;
(六)为艺人假唱、假演奏供给条件;
(七)其他打乱表演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我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参与表演生意人员资历确认考试,适用本办法。
图片来历:视觉我国VCG41483495210
每日经济新闻归纳文旅部官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