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作业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组织反洗钱监管作业的告诉(银办发120号)
为防备洗钱和恐惧融资活动,遏止洗钱违法和相关违法,加强特定非金融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惧融资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惧主义法》,现就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则,下列组织在展开以下各项事务时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惧主义法》规则的特定非金融组织,应当实行反洗钱和反恐惧融资责任。详细包含: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组织出售房子、为不动产生意供给服务。
(二)贵金属生意商、贵金属生意场所从事贵金属现货生意或为贵金属现货生意供给服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组织承受客户托付为客户处理或预备处理以下事务,包含:生意不动产,代管资金、证券或其他财物,代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为建立、运营企业筹集资金,以及代客户生意运营性实体事务。
(四)公司服务供给商为客户供给或预备供给以下服务,包含:为公司的建立、运营、办理等供给专业服务,担任或组织别人担任公司董事、合伙人或持有公司股票,为公司供给注册地址、作业地址或通讯地址等。
二、特定非金融组织应当严厉履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贵金属生意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惧融资作业的告诉》(银发〔2017〕218号)、《住宅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标准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作业的告诉》(建房〔2017〕215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告诉》(财会〔2018〕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见附件),仔细实行反洗钱和反恐惧融资责任。
三、特定非金融组织应当恪守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展开反洗钱和反恐惧融资作业。如有对特定非金融组织展开反洗钱和反恐惧融资作业更为详细或许严厉的标准性文件,特定非金融组织应从其规则;如没有更为详细或许严厉规则的,特定非金融组织应参照适用金融组织的反洗钱和反恐惧融资规则履行。
四、关于未依照有关规则展开反洗钱和反恐惧融资作业的特定非金融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组织或特定非金融组织的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其采纳监管办法或施行行政处分。有关法律法规有处分规则的,依照规则给予处分;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分规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进行处分。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经营办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即将本告诉转发至辖区内相关特定非金融组织。
本告诉自印发之日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