榜首财经记者注意到,自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浙江、广东、宁夏、贵州等多地密布呈现首例催收不合法债款罪诉讼案子,其间,广东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下称“端州法院”)作出了首个“催收不合法债款罪”判例。
3月5日,端州法院对一同催收不合法债款罪案进行揭露宣判,被告人黎某等4人因犯催收不合法债款罪别离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6个月不等,并处分金。
榜首财经记者依据端州法院庭审直播了解到,3月2日,黎某等4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开庭受审。3月4日,端州法院就该案是否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催收不合法债款罪的相关规则进行了从头审理。
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293条之一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发生的不合法债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一)使用暴力、钳制的办法的;(二)约束别人人身自由或许侵入别人住所的;(三)恫吓、盯梢、打扰别人的。2月26日,《两高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认罪名的补充规则(七)》中清晰第293条之一相应的罪名为“催收不合法债款罪”,至此该罪名被正式列入刑法。
参加审理此案的端州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葛雪媚表明,4名被告人为催收高利放贷所发生的不合法债款,对被害人屡次选用油漆写大字、塞门锁等办法进行恫吓、打扰的行为契合催收不合法债款罪的特征,故本案适用本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则,应以催收不合法债款罪处分4名被告人。
经法院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黎某、邱某为催收高利放贷所发生的不合法债款,屡次恫吓、威胁被害人还款;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黎某为不合法敛财,又纠合并雇佣被告人农某、黄某从事不合法放贷活动,在肇庆屡次实施恫吓等不合法手法威胁别人还款,给被害人形成精神压力,打乱社会生活次序,形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端州法院审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则,以为黎某等均已构成催收不合法债款罪,遂作出上述断定。
针对该案以寻衅滋事罪名立案但最终以催收不合法债款罪定性这一判例,广强律师事务所高档合伙人曾杰在承受榜首财经记者采访时表明,许多被申述的事例,此前警方或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是寻衅滋事、不合法侵入住所等罪名,这意味着,相关催收不合法债款的行为,即便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自身也或许涉嫌犯罪,可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催收不合法债款罪名确认后,该罪的最高刑期是3年,而寻衅滋事罪榜首档量刑最高是5年,因而,依据从旧兼从轻准则,法院以新罪名定性。
“今后的不合法催收案,会愈加精确断定详细行为形式,假如在催收不合法债款之外,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比方侵略公民个人信息等,有或许数罪并罚,但假如行为呈现重合,一般是择重罪处分。”曾杰表明。
值得注意的是,跟着催收不合法债款罪这一新罪名落地,全国各地迎来了辖内首例催收不合法债款案。就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当天(3月1日),浙江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下称“平阳检察院”)处理审结了首例催收不合法债款案。
据平阳检察院介绍,贷渠道催收员小王伙同别人屡次电话恫吓、打扰别人,催收不合法债款,情节严重,依据2021年3月1日收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行为已构成催收不合法债款罪。但考虑到小王作案时未成年,在共同犯罪中起非必须作用,具有率直、退赃、初犯等情节,且系在校学生,故在经帮教调查后,于2021年3月1日对其依法作出不申述决议。
另据记者了解,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贵州遵义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别离于3月3日、4日处理了该院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催收不合法债款罪申述的首例案子。
此前司法实践中,催收不合法债款往往伴跟着盯梢、损伤、约束人身自由、破坏资产等行为,或许触及故意损伤、不合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罪名,但只要催收行为形成严重后果的才会被科罪追查刑事责任,一起针对这种行为以寻衅滋事罪予以规制,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在业界律师看来,此次将采纳“暴力”或许“软暴力”手法催收不合法债款的行为定为催收不合法债款罪,填补了对高利贷整治甚至对金融次序整治的立法空白。
多地检察官表明,暴力索债入刑,对冲击和标准假贷商场的催收行为,无疑是作用显着的,它时时刻刻提示着不合法催收人员,一招不小心或许冒犯刑法。
一起,检察官也提示广大群众要经过正规途径假贷,精确辨认套路贷,防止产业遭受丢失,假如遇到暴力催收不合法债款,呈现法条中规则的景象时,应当及警,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