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77证券简称:兴业证券公告编号:临2019-045
债券代码:122293.SH债券简称:13兴业02
债券代码:135874.SH债券简称:16兴业02
债券代码:145044.SH债券简称:16兴业03
债券代码:145416.SH债券简称:17兴业C2
债券代码:145504.SH债券简称:17兴业C4
债券代码:145799.SH债券简称:17兴业C8
债券代码:145852.SH债券简称:17兴业F1
债券代码:145098.SH债券简称:17兴业F2
债券代码:145816.SH债券简称:17兴业F3
债券代码:150095.SH债券简称:18兴业F1
债券代码:150388.SH债券简称:18兴业F2
债券代码:150621.SH债券简称:18兴业F3
债券代码:151271.SH债券简称:19兴业F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公告内容不存在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单个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子所在的诉讼阶段:实行
上市公司所在的当事人位置:恳求实行人
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29,999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发生负面影响:到本公告发表日,公司已回收悉数本息,本次诉讼未对公司形成晦气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子当事人
恳求实行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公司”)
被实行人:刘德群(被告)
2.案子金额:本金人民币29,999万元
3.案子基本情况
2017年8月至11月,刘德群在公司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买卖,以其持有的12,387.12万股“壹桥股份”(证券代码:002447,该证券简称后变更为“晨鑫科技”)股票作为质物,融入资金人民币29,999万元。
因上述买卖触发提早购回条款,且刘德群未按约好实行提早购回责任,构成违约。2018年3月29日,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定刘德群返还本金29,999万元,并付出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完成债务的费用。
2018年11月至12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调停,公司与刘德群达到调停协议,刘德群许诺在一定时间内足额地向公司付出融资本金29,999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如其未如期付出前述金钱,公司有权以其质押的“晨鑫科技”股票依法处置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诉讼的实行情况
因刘德群逾期未实行《民事调停书》确认的给付责任,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恳求强制实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决议立案实行。公司已于2019年9月4日回收悉数本息,并已向法院恳求实行完结。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赢利或期后赢利等的影响
到本公告发表日,公司已回收悉数本息,本次诉讼未对公司形成晦气影响。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