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商业银行进步预期信誉丢失法施行质量,有用辨认信誉危险,及时足够计提信誉危险丢失预备,5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预期信誉丢失法施行办理方法》。
2017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原则第22号——金融工具承认与计量》(下称新金融工具原则),引入了预期信誉丢失法,商业银行在计提减值预备之时,需求依照新金融工具原则,对所承当的预期信誉丢失进行评价,并依此计提信誉危险丢失预备。
不过,此前金融监管部分并未出台专门文件标准商业银行预期信誉丢失法的运用与办理,《方法》是在新金融工具原则的根底上,对预期信誉丢失法施行进行了一致规则,并进一步标准计提方法和要害参数的审阅流程。着重商业银行不得经过预期信誉丢失法施行调理赢利、调理财务目标和监管目标、躲避监管要求。
《方法》清晰预期信誉丢失法施行办理机制,夯实预期信誉丢失施行根底。规则了商业银行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档办理层、牵头部分和其他相关部分在预期信誉丢失法施行办理中的职责,要点强化了董事会的办理批阅职责和对预期信誉丢失法施行外部审计质量的监督职责。
《方法》还提出,商业银行应至少每3年延聘有才能的独立外部第三方组织对预期信誉法施行模型进行一次全面验证,验证陈述应报送董事会、监事会和高档办理层。商业银行延聘的独立外部第三方组织原则上不得为同期担任该行年度财务陈述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一起,《方法》标准预期信誉丢失法施行进程,要求商业银行进步信誉危险敞口危险分组、阶段区分、模型树立、前瞻性调整、办理层叠加、参数办理、模型验证等施行环节的标准性和审慎性水平。
例如,《方法》对影响预期信誉丢失法计算结果的要害条件设定底线要求。要求商业银行应树立独立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阶段区分标准,商业银行信誉危险敞口逾期超越30天的,应至少区分至第二阶段,除非有充沛合理的信息证明信誉危险并未明显添加;逾期超越90天的信誉危险敞口,应区分至第三阶段,除非有充沛合理的信息证明信誉主体并未违约。商业银行应拟定严厉的阶段区分上迁标准。对公事务信誉危险敞口应至少满意该敞口在必定的调查期内(不少于6个月)均准时还本付息,并估计未来可以正常还款的状况下才能从第三阶段上迁至第二阶段;第三阶段信誉危险敞口不得直接上迁至第一阶段。
此外,为加强预期信誉丢失法监管,《方法》要求各级监管组织经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查看等方法对商业银行预期信誉丢失法办理状况进行监督,针对存在的问题采纳相应监管方法,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要求,《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施行本方法存在较大困难的,可向银保监会或属地派出组织提出延期施行请求,但最迟不得晚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表明,《方法》是银保监会标准商业银行内控办理和危险办理的重要行动,旨在标准商业银行预期信誉丢失法施行的内控机制和办理流程,夯实信誉危险拨备办理根底,关于夯实商业银行拨备办理根底,进步危险防备化解才能,促进银行稳健运转和有用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辅导催促商业银行仔细做好《方法》的贯彻落实,不断进步商业银行预期信誉丢失法施行水平,促进商业银行高质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