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下降企业本钱,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撤销港口建造费和调整民航开展基金有关方针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撤销港口建造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造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依照财政部门规则的途径全额上缴国库。

二、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交纳民航开展基金的征收规范,在依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方针的告诉》(财税〔2019〕46号)下降50%的基础上,再下降20%。下降后的征收规范见附件。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本公告规则,及时拟定相关配套措施,保证上述方针执行到位。

四、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交通运送部关于印发

的告诉》(财综〔2011〕29号)、《财政部交通运送部关于免征客滚运送港口建造费的告诉》(财综〔2011〕100号)、《财政部交通运送部关于赞同南京港长江大桥以上港区折半征收港口建造费的批复》(财综〔2012〕40号)、《财政部交通运送部关于完善港口建造费征收方针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15〕131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航空公司民航开展基金征收规范

财政部

2021年3月19日

阴十字星(云南旅游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