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3证券简称:北汽蓝谷公告编号:临2019-074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触及证券虚伪陈说职责胶葛案子中部分案子诉讼成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单个及连带职责。
重要内容提示:
案子所在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定。
公司所在的当事人位置:30起二审终审判定案子的上诉人(原审被告)(其间2起案子两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1起二审终审判定案子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金额:31起二审终审判定案子的涉案金额算计为36,860,095.49元;二审判定补偿给原审原告形成的经济损失算计14,755,663.44元,由公司承当的案子受理费算计498,909.11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依据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行严重财物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财物时与北京新能源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之整体股东签署的《财物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财物协议》中第5.5条约好:公司触及证券虚伪陈说职责胶葛诉讼补偿若败诉触及补偿,对外付出的悉数补偿额由北京轿车集团有限公司承当。因而公司仅需承当本次31起二审终审判定案子的案子受理费用算计498,909.11元。公司触及证券虚伪陈说职责纠诉讼补偿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严重影响。
近来,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蓝谷”或“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31份《民事判定书》,对公司31起触及证券虚伪陈说职责胶葛诉讼(以下简称“职责胶葛诉讼”)审理完结并作出二审终审判定。
现将公司职责胶葛诉讼状况公告如下:
一、触及证券虚伪陈说职责胶葛诉讼的根本状况
到本公告发表日,公司前期已发表的职责胶葛诉讼案子共72起,涉案金额算计77,473,201.86元。相关内容详见2017年8月3日、2017年11月30日、2017年12月19日、2018年5月18日、2018年6月30日、2018年7月26日、2018年8月28日和2018年9月20日在《我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站(sse)发表的《关于触及证券虚伪陈说职责胶葛诉讼的发展公告(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公告编号:临2017-036号、临2017-052号、临2017-055号、临2018-062、临2018-078、临2018-080号、临2018-096号、临2018-106号)。
到本公告发表日,公司72起职责胶葛诉讼中撤诉1起、一审已判定71起。
一审判定补偿给原告形成经济损失的69起案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定悉数提起上诉。
一审判定([2018]川01民初670号)案子的原告胡祥华对一审判定作出的驳回原告的悉数诉讼恳求的判定成果,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
一审判定([2018]川01民初1967号)案子的原告王柳英对一审判定作出的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的判定成果,未提起上诉。
二、二审判定状况
近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31份《民事判定书》,判定成果如下:
《民事判定书》([2019]川民终(2019)川民终371号、372号、373号、374号、375号、376号、377号、379号、380号、381号、382号、383号、384号、385号、386号、387号、388号、389号、390号、391号、392号、393号、394号、395号、396号、398号、399号、401号)的主要内容如下:北汽蓝谷的上诉恳求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撑。一审判定确认根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保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判定如下:驳回上诉,保护原判。
《民事判定书》([2019]川民终378号)的主要内容如下:1、保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135号民事判定第一项,即“被告北汽蓝谷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因虚伪陈说行为给原告黄生田形成的经济损失352,222元”;2、吊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135号民事判定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黄生田的其他诉讼恳求”;3、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价有限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因虚伪陈说行为给黄生田形成的经济损失3,864,185.75元;4、驳回黄生田的其他诉讼恳求。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职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一审案子受理费101,570元,由黄生田担负40,628元,由北汽蓝谷担负60,942元。二审案子受理费139,283元由北汽蓝谷担负。
《民事判定书》([2019]川民终397号)主要内容如下:1、吊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2294号民事判定;2、北汽蓝谷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因虚伪陈说行为给杨义红形成的经济损失26,508.95元;3、驳回杨义红的其他诉讼恳求。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职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本案一审案子受理费3,745.29元,按一审判定确认分管;二审案子受理费4,177.29元,由北汽蓝谷担负1,177.29元,杨义红担负3,000元。
《民事判定书》([2019]川民终400号)主要内容如下:1、吊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01民初670号民事判定;2、北汽蓝谷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因虚伪陈说行为给胡祥华形成的经济损失13,605.76元;3、驳回胡祥华的其他诉讼恳求。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职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一、二审案子受理费各347.09元,由北汽蓝谷担负各300元,胡祥华担负各47.09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以上31起案子的判定为终审判定。以上31起案子二审终审判定补偿给原审原告形成的经济损失算计14,755,663.44元;由公司承当的承当案子受理费用算计498,909.11元,其间一审案子受理费算计215,249.54元、二审案子受理费算计283,659.57元。
三、其他严重诉讼、裁定事项
到现在,公司(包含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发表而未发表的其他严重诉讼、裁定事项。
四、案子判定成果对公司的影响
依据公司施行严重财物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财物时与北京新能源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之整体股东签署的《财物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财物协议》中第5.5条约好:公司触及证券虚伪陈说职责胶葛诉讼补偿若败诉触及补偿,对外付出的悉数补偿额由北京轿车集团有限公司承当。因而公司仅需承当本次31起二审终审判定案子的案子受理费用算计498,909.11元。公司触及证券虚伪陈说职责纠诉讼补偿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严重影响。
公司将依据诉讼的发展状况,及时实行有关信息发表职责。敬请广阔出资者理性出资,留意出资危险。
特此公告。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11日
证券代码:600733证券简称:北汽蓝谷公告编号:临2019-075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揭露发行公司债券取得
核准批复的公告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蓝谷”或“公司”)九届四次董事会和2019年第一次暂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揭露发行公司债券计划的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3日和2019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站和《我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发表的《关于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21)和《2019年第一次暂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28)。
近来,子公司北京新能源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收到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我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京新能源轿车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出资者揭露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答应[2019]1593号)。我国证监会对子公司向合格出资者揭露发行公司债券事宜批复如下:
一、核准子公司向合格出资者揭露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越20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选用分期发行方法,首期发行自我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结;其他各期债券发行,自我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结。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厉依照报送我国证监会的征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完毕前,子公司如产生严重事项,应及告并按有关规则处理。
子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和上述核准批复的要求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子公司资金需求和商场状况择机发行本次公司债券。并将依据相关事项的发展状况及时实行信息发表职责,敬请广阔出资者留意出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