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1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操作证券、期货商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7日
为依法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维护证券、期货商场办理次序,促进证券、期货商场安稳健康发展,维护出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现就处理操作证券、期货商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榜首条行为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认定为刑法榜首百八十二条榜首款第四项规则的“以其他办法操作证券、期货商场”:
(一)运用虚伪或许不确定的严重信息,诱导出资者作出出资决议计划,影响证券、期货买卖价格或许证券、期货买卖量,并进行相关买卖或许获取相关利益的;
(二)经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买卖标的揭露作出点评、猜测或许出资主张,误导出资者作出出资决议计划,影响证券、期货买卖价格或许证券、期货买卖量,并进行与其点评、猜测、出资主张方向相反的证券买卖或许相关期货买卖的;
(三)经过策划、实施财物收买或许重组、出资新事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买等虚伪严重事项,误导出资者作出出资决议计划,影响证券买卖价格或许证券买卖量,并进行相关买卖或许获取相关利益的;
(四)经过操控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许操控信息发表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出资者作出出资决议计划,影响证券买卖价格或许证券买卖量,并进行相关买卖或许获取相关利益的;
(五)不以成交为意图,频频申报、撤单或许大额申报、撤单,误导出资者作出出资决议计划,影响证券、期货买卖价格或许证券、期货买卖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买卖或许获取相关利益的;
(六)经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种类商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买卖的;
(七)以其他办法操作证券、期货商场的。
第二条操作证券、期货商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榜首百八十二条榜首款规则的“情节严重”:
(一)持有或许实践操控证券的流转股份数量到达该证券的实践流转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榜首百八十二条榜首款榜首项操作证券商场行为,接连十个买卖日的累计成交量到达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实施刑法榜首百八十二条榜首款第二项、第三项操作证券商场行为,接连十个买卖日的累计成交量到达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三)实施本解说榜首条榜首项至第四项操作证券商场行为,证券买卖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四)实施刑法榜首百八十二条榜首款榜首项及本解说榜首条第六项操作期货商场行为,实践操控的账户兼并持仓接连十个买卖日的最高值超越期货买卖所限仓规范的二倍,累计成交量到达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买卖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五)实施刑法榜首百八十二条榜首款第二项、第三项及本解说榜首条榜首项、第二项操作期货商场行为,实践操控的账户接连十个买卖日的累计成交量到达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买卖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六)实施本解说榜首条第五项操作证券、期货商场行为,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到达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七)实施操作证券、期货商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操作证券、期货商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榜首百八十二条榜首款规则的“情节严重”: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许实践操控人实施操作证券、期货商场行为的;
(二)收买人、严重财物重组的买卖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许实践操控人实施操作证券、期货商场行为的;
(三)行为人明知操作证券、期货商场行为被有关部门查询,仍持续实施的;
(四)因操作证券、期货商场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五)二年内因操作证券、期货商场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六)在商场呈现严重反常动摇等特定时段操作证券、期货商场的;
(七)形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许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榜首百八十二条榜首款规则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持有或许实践操控证券的流转股份数量到达该证券的实践流转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榜首百八十二条榜首款榜首项操作证券商场行为,接连十个买卖日的累计成交量到达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实施刑法榜首百八十二条榜首款第二项、第三项操作证券商场行为,接连十个买卖日的累计成交量到达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实施本解说榜首条榜首项至第四项操作证券商场行为,证券买卖成交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
(四)实施刑法榜首百八十二条榜首款榜首项及本解说榜首条第六项操作期货商场行为,实践操控的账户兼并持仓接连十个买卖日的最高值超越期货买卖所限仓规范的五倍,累计成交量到达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货买卖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五)实施刑法榜首百八十二条榜首款第二项、第三项及本解说榜首条榜首项、第二项操作期货商场行为,实践操控的账户接连十个买卖日的累计成交量到达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货买卖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六)实施操作证券、期货商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实施操作证券、期货商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并具有本解说第三条规则的七种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五条下列账户应当认定为刑法榜首百八十二条中规则的“自己实践操控的账户”:
(一)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开户并运用的实名账户;
(二)行为人向账户转入或许从账户转出资金,并承当实践损益的别人账户;
(三)行为人经过榜首项、第二项以外的方法办理、分配或许运用的别人账户;
(四)行为人经过出资联系、协议等方法对账户内财物行使买卖决议计划权的别人账户;
(五)其他有依据证明行为人具有买卖决议计划权的账户。
有依据证明行为人对前款榜首项至第三项账户内财物没有买卖决议计划权的在外。
第六条二次以上实施操作证券、期货商场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许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相关买卖数额或许违法所得数额累计核算。
第七条契合本解说第二条、第三条规则的规范,行为人照实供述违法事实,认罪悔罪,并活跃合作查询,退缴违法所得的,能够从轻处分;其间违法情节细微的,能够依法不申述或许免予刑事处分。
契合刑事诉讼法规则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处理。
第八条单位实施刑法榜首百八十二条榜首款行为的,按照本解说规则的科罪量刑规范,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科罪处分,并对单位判处分金。
第九条本解说所称“违法所得”,是指经过操作证券、期货商场所获利益或许防止的丢失。
本解说所称“接连十个买卖日”,是指证券、期货商场开市买卖的接连十个买卖日,并非指行为人接连买卖的十个买卖日。
第十条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中实施操作证券商场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严重破坏公平公平的商场次序的,对比本解说的规则履行,但本解说第二条榜首项、第二项和第四条榜首项、第二项在外。
第十一条本解说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