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现货维权、外盘期货维权之后
又一新的金融“巨坑”——场外个股期权
上海娄律师
(附相关规定、维权方案)
2014年左右现货交易平台如雨后竹笋般在全国各地成立场外个股期权,并迅速发展会员单位,进一步诱导投资人参与现货交易,通过对赌的方式,牟取暴利。经过多次政府清理整顿,2017年现货交易平台和其会员单位仍然存在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不计其数的投资者严重亏损,现货投资维权彻底爆发.....2017年中旬,随着现货交易平台的停业(仅处理维权投诉),又号称香港、新西兰等“正规合法”的外盘期货开始在我国大陆(除港澳台以外)蔓延,我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不断的向社会发出投资警告,但效果甚微,仍有投资者不断的入局被骗。在这一系列的金融投资中,一波巨“坑”未平,又一波“巨”坑在2018年又再次重现——场外个股期权。
一、个股期权的开始
个股期权分为场内个股期权和场外个股期权。场外个股期权(OTC)是金融衍生品的一种,即在沪、深交易所之外,买方与卖方之间订立个股期权合约,买方可以通过支付少量的费用(权利金),就可使用巨额的名义本金进行期权交易。
【个股期权合约是指规定合约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证券的标准化合约。买方以支付一定数量的期权费(也称权利金)为代价而拥有了这种权利,但不承担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卖方则在收取了一定数量的期权费后,在一定期限内必须无条件服从买方的选择并履行成交时的允诺。】
2014年11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2号——《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审议通过,2015年1月9日正式施行,即我国国内个股期权的开始。此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201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陆续颁布实施。
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2017年)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一节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第七条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外个股期权:
(一)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以下简称综合评估)。
上述条文,进一步确定了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条件下可以参与期权交易。
二、现阶段场外个股期权的发展(自然人投资)
场外个股期权交易平台在互联网上大体有两类运营模式场外个股期权:
第一类是平台并未接入合规的场外期权交易系统,自身作为个人投资者的交易对手方,平台作为个股期权的最终卖方或者直接与投资者对赌,依靠收取客户的权利金盈利。
第二类是作为个人投资者在场外期权交易中的代理人,对接合规的证券期货等机构场外期权交易系统,提供通道服务并赚取高额的手续费。
据证券业人员证实,在2017年中旬,证券监管部门就已经明确禁止券商与自然人开展场外期权业务。随后中期协发布《关于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适当性管理的通知》(中期协字(2017)83号),要求风险管理公司不得与自然人客户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2018年4月,在场外个股期权的监管上,再度升级严控——《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陆续颁布实施。证券业协会创新部也通知券商,自2018年4月11日起暂停券商与私募基金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券商不得新增业务规模,存量业务到期自动终止,不得续期。
随后,证监会也在2018年5月份发布了风险提示,明确了自2018年以来,证券监管系统相继对投资范围涵盖场外期权的期货资管产品暂停备案,叫停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与私募基金开展场外期权业务等,个人投资者已基本无法通过借通道的方式参与场外个股期权交易。也就是说上述的第二类场外个股期权交易模式已经被我国禁止。
那么第一类场外个股期权交易模式是否合法呢?
依据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一类场外个股期权交易模式就是属于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平台通过自有的封闭性系统,引入个人投资者作为交易对手方,平台作为个股期权的最终卖方或者直接与投资者对赌,依靠收取客户的权利金盈利。甚至有些平台使用技术手段修改数据,欺骗投资者,已达到盈利的目的。严重的涉嫌诈骗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等刑事犯罪。轻则违反国家行政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三、娄律师教您如何维权
1.固定证据——谈判的筹码,审判的依据
固定证据是最重要的,同时也是首要的。无论你是使用哪一种维权方式,请你务必在行动之前,尽可能的将证据材料固定,如果有条件的建议去公证处进行公证,确保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2.掌握基本的谈判技巧
一是主场地位,尽可能的不要去交易平台谈判;
二是避免先提方案;
三是避免和没有决定权的人员谈判,否则不仅容易被摸清底线,而且还浪费时间;
四是单方面绝不让步,除非有利益交换;
五是谈判前期守住预期,谈判后期守住底线;
......
3.首选诉讼
原因有三:一是时间保障,诉讼有审判期限,法院必须在该期限内解决;二是法院有实权,无论是法院调解,还是审判,法院都能够有效的压制场外个股期权交易平台;三是司法审判方向更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的投资者。
由于这类交易平台并不受证监部门的监管,同时也没有将投资金存放于第三方银行监管,因此在诉讼时,建议最好作财产保全,以避免交易平台跑路或者将资金转移。
4.报警处理
除非能够让当地的公安部门重视投资人们的报警,及时立案侦查,收集对方交易平台犯罪的证据,第一时间查封、冻结交易平台财产,控制相关负责人,否则不建议先行报警,因为有些法院会以该案件已报警属于刑事案件为由,不予立案。这样就堵死了通过民事诉讼维权的道路,使得维权之路寸步难行。
5.现场维权
主要是以投资者个人或抱团的形式,通过媒体曝光、政府投诉(信访)、网络发帖曝光、集会、游行等方式进行维权。
从时间方面来讲,维权周期更长,费心费力,且更不具有期待性。对于有工作的难友是很难有时间精力来现场维权的,当然也不排除一些难友辞职停工歇业去现场维权。这种方式我是极其不赞同的,维权是为了挽回损失,这首先要做的一点是止损,然后再挽回损失,放弃工作只能是进一步加大损失,甚至影响到个人、家庭最基本的生活。
从合法合规方面来讲,尤其是通过拉横幅、写大字报等方式,进行集会、游行,如未取得申请许可,这种行为是要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轻则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拘留),重则甚至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之罪名,获牢狱之灾。
慎重提醒各位投资者:现场维权一定要把握好度,切记做出损人不利己的事情。
四、维权注意事项与建议
1.谨慎辨别“维权团体”,避免二次被骗
投资者在维权的道路上,一定会遇到形形色色的“维权团体”,有些是以专业维权公司的名义,还有些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其中鱼龙混杂,真假难辨。好多投资者轻信对方的保证(全额拿回、不能全额拿回费用全退等等),未核实真假的情况下,将钱转入对方个人账户,导致被骗。
建议:不要轻信公司类“维权团体”,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维权时,尽可能的去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当面交谈,也可通过司法局、律师协会查证律师身份。凡是要求将维权费用必须转入个人账户(如微信、支付宝、个人银行账户)的,必定是骗子。
冒充律师的骗子
2.理性维权,切勿自残
不要试图通过自残的形式,威胁政府相关部门出面帮其追回损失。笔者曾走访过多家交易平台所在地的省、市政府,在此期间遇到过一些难友,是通过喝农药、割手腕等自残的方式,威胁要求相关政府部门解决,这都是无济于事的,也有可能因扰乱治安等被行政拘留、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