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博通”或“发行人”)拟在我国境内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或“保荐组织(主承销商)”)作为安博通本次发行的保荐组织(主承销商),依据《上海证券买卖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方法》(以下简称“《实施方法》”)和《上海证券买卖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事务指引》(以下简称“《事务指引》”)的相关规则,对安博通本次发行的战略出资者进行核对,出具如下专项核对陈述。
一、战略出资者基本状况
(一)主体信息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目标仅为保荐组织相关子公司跟投,跟投组织为天风证券特殊出资子公司天风立异出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立异”),无发行人高管中心职工专项财物办理方案及其他战略出资者组织。
天风立异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天风立异出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出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丁洁
一致社会信誉代码:91310000MA1FL0YQ6C
建立日期:2015年12月14日
运营期限:2015年12月14日至2035年12月13日
居处:上海市虹口区东台甫路687号1幢4楼433室
注册资本:79473.17万元人民币
运营范围:出资办理。
依据天风立异供给的运营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经保荐组织(主承销商)核对,天风立异系依照法令程序建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据相关法令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则须予以停止的景象,其运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揭露方法向出资者征集资金建立的景象,不存在财物由基金办理人办理的景象,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办理人。因而,天风立异不属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出资基金法》《私募出资基金监督办理暂行方法》《私募出资基金办理人挂号和基金存案方法(试行)》规范的私募出资基金或私募办理人,无需依照相关规则实行挂号存案程序。
(二)股权结构
天风立异的股权结构如下:
(三)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相相联系
经核对,到本核对陈述出具日,天风立异为保荐组织(主承销商)天风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天风立异与保荐组织(主承销商)存在相相联系;天风立异与发行人不存在相相联系。
(四)与本次发行的相关许诺函
依据《实施方法》、《事务指引》等法令法规规则,天风立异就参加本次战略配售出具许诺函,详细内容如下:
“1、本公司为本次配售的实践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出资者托付或托付其他出资者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景象。
2、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3、本公司不通过任何方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但为进行证券出借买卖或转融通事务的状况在外。
4、本公司不运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位置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运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追求发行人控制权。
5、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联系人之间不存在运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本公司取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我国证监会和上海买卖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则。”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出资者的选取规范、配售资历核对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揭露发行股票1,279.50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份额为25%,悉数为揭露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揭露出售股份。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3.975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终究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下发行。
2、战略配售目标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目标仅为保荐组织相关子公司跟投,跟投组织为天风证券特殊出资子公司天风立异,无发行人高管中心职工专项财物办理方案及其他战略出资者组织。
3、参加规划
依据《事务指引》,天风立异将依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揭露发行股票数量中必定份额的股票,详细份额依据发行人本次揭露发行股票的规划分档确认:
(1)发行规划缺乏人民币10亿元的,跟投份额为5%,但不超越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划人民币10亿元以上、缺乏人民币20亿元的,跟投份额为4%,但不超越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划人民币20亿元以上、缺乏人民币50亿元的,跟投份额为3%,但不超越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划人民币50亿元以上的,跟投份额为2%,但不超越人民币10亿元。
天风立异估计跟投份额为本次揭露发行数量的5%,但不超越人民币4,000万元。详细份额和金额将在T-2日确认发行价格后确认。
4、配售条件
参加跟投的天风立异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开始询价,并许诺依照发行人和保荐组织(主承销商)确认的发行价格认购其许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5、限售期限
天风立异许诺取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初次揭露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二)选取规范和配售资历核对定见
经核对,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组织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无发行人的高管中心职工专项财物办理方案及其他战略出资者组织,且本次战略配售对战略出资者参加规划、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好。本保荐组织(主承销商)以为,战略出资者的选取规范和配售资历契合《实施方法》《事务指引》等法令法规规则,天风立异作为保荐组织相关子公司参加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契合本次发行战略出资者的选取规范和配售资历。
三、战略出资者是否存在《事务指引》第九条规则的禁止性景象核对
《事务指引》第九条规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出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景象: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出资者许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许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许给予任何方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许诺对承销费用分红、介绍参加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生意佣钱等作为条件引进战略出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出资者办理的证券出资基金;
4、发行人许诺在战略出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出资者存在相相联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档办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档办理人员与中心职工建立专项财物办理方案参加战略配售的在外;
5、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则的景象外,战略出资者运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许存在承受其他出资者托付或托付其他出资者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景象;
6、其他直接或直接进行利益运送的行为。”
经核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出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事务指引》第九条规则的禁止性景象。
四、核对定论
综上所述,本保荐组织(主承销商)以为:本次发行的战略出资者选取规范、配售资历契合《实施方法》、《事务指引》等有关法令法规规则,天风立异出资有限公司契合本次发行战略出资者的选取规范,具有本次发行战略出资者的配售资历。发行人和保荐组织(主承销商)本次发行向天风立异配售股票不存在《事务指引》第九条规则的禁止性景象。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