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证监会联合公安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来往、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8号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据介绍,为深化遵循国务院金融委“建准则、不干涉、零忍受”的作业要求,结合监管实践需求,证监会安排展开上市公司监管法规系统整合作业,推动完善基础性准则,构成编制科学、层次分明、标准合理且协调一致的上市公司监管法规系统,提高商场规矩的友好度,便利商场主体查找运用。
本次将《关于标准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来往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告诉》(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关于标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告诉》(证监发〔2005〕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和《关于会集处理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告诉》(证监公司字〔2005〕37号)三份标准性文件内容整理归并,整合构成《8号指引》,由证监会联合公安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发文。
《8号指引》共七章,二十九条。从内容看,《8号指引》内容首要根据《16号文》和《120号文》,本次要点整合归并存在对立或重复的内容。首要从以下四方面进行修订:
一是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要求,结合监管实践,将《16号文》要求一切被担保方供给反担保的要求,限缩为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及其关联方;二是清晰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兼并报表外的主体供给担保,视同上市公司供给担保等;三是新增一章关于上市公司占用担保的整改要求,将占用担保监管作为一项继续作业推动,一起保存《16号文》关于以资抵债的要求;四是在罚则部分整合关于证监会、国资委和银保监会等单位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内容,并新增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