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
为维护借款市场竞争次序,维护金融顾客合法权益,一切借款产品均应明示借款年化利率,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一切从事借款事务的组织,在站、移动端应用程序、宣扬海报等途径进行营销时,应当以显着的办法向借款人展现年化利率,并在签定借款合一起载明,也可根据需求一起展现日利率、月利率等信息,但不该连年化利率更显着。
二、从事借款事务的组织包含但不限于存款类金融组织、轿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借款公司以及为借款事务供给广告或展现渠道的互联渠道等。
三、借款年化利率应以对借款人收取的一切借款本钱与其实践占用的借款本金的份额核算,并折算为年化办法。其间,借款本钱应包含利息及与借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借款本金应在借款合同或其他债务凭据中载明。若选用分期归还本金办法,则应以每期还款后剩下本金核算实践占用的借款本金。
四、借款年化利率可选用复利或单利办法核算。复利核算办法即内部收益率法,详细示例见附件。选用单利核算办法的,应阐明是单利。
五、鼓舞民间假贷参照本公告履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