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毁掉法定流转的铜钱,要依照“盗”罪量刑处分。比如,毁掉110枚铜钱,“坐臧为盗”,依照《盗律》量刑,就要“耐为隶臣妾”即剃去鬓须,罚做隶臣妾。若毁掉1枚铜钱,就要罚金1两。西汉时期,人们有“万钱一金”的概念,1两黄金应该价值600多枚铜钱。毁掉1枚铜钱,处分1两黄金,处分金额超越违法金额的600多倍,可谓非常严峻。

听基金202007金融家谈汉代货币法律

文/石俊志我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讨所研讨员;本文刊登于《今世金融家》杂志2017年第7期

故毁销行钱以为铜、它物者,坐臧为盗。

成心毁掉法定流转的铜钱,将其熔为铜材或制造成其他铜器物品者,要按“盗”的罪名治罪。

维护行钱

这条史料来自西汉初期《二年律令?钱律》。

这儿所说的“行钱”是指法定流转的铜钱。战国时期,秦国在《秦律》法条中就现已运用了这个名词。《秦律?金布律》云:

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勿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

商店中的商贾和官家库府中的吏都禁绝对铜钱和布这两种法定流转的钱银进行挑选;有挑选运用者,列伍长不揭发,吏检查不严,都有罪。

《秦律》中讲到的“行钱、布”是指“行钱”和“行布”,即法定流转的铜钱和法定流转的布币。西汉初期,“行钱”这个名词被运用在《二年律令?钱律》中。及至东汉,《建武三年候栗君所责寇恩事册》有云:“恩愿沽出时行钱卌万。”此刻,刘秀刚刚树立了东汉王朝,铜钱称号持续沿袭西汉时期的习气用语,仍然选用“行钱”二字。到了北魏鲜卑拓跋氏控制北方地区的时分,人们仍旧运用“行钱”这个名词,并将非法定流转的铜钱称之为“不可之钱”。熙平元年(公元516年),尚书令王元澄上书给北魏孝明帝,说出下面这段话:

其不可之钱,及盗铸、毁大为小、巧伪不如法者,据律罪之。

关于运用不是法定流转的铜钱的那些人,以及私自盗铸、毁大钱铸小钱、弄巧作伪不依惩罚事的人,都要根据法则予以治罪。

“不可之钱”是相对“行钱”而言的,是指非法定流转的铜钱。

西汉初期,在《二年律令?钱律》中确立了冲击毁钱,维护行钱的专门法条。究其缘由,其时社会上或许呈现了必定程度的钱荒。高皇后二年(公元前186年),楚汉战役完毕现已过去了大约20年。阅历了一段平和时代的安居乐业,社会生产和社会财富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添加,铜钱的流转增量或许跟不上社会财富的增加总量,因此商场上呈现了钱币流转总量缺乏的问题。所以,西汉王朝立法冲击大众毁钱行为,维护行钱流转。

毁钱铸器

大众毁掉铜钱,是为了制造铜器。

平和时代,社会生产迅速增加,大众生活逐渐殷实,开端寻求更为精巧的器皿和饰物。木器和陶器很难制成精巧的器皿和饰物。精巧的器皿和饰物需求运用玉石或金属。其时可用的金属主要是金、银、铜,其间铜的价值最为低价。所以,铜金属成为普通大众制造器皿和饰物的首选。所以,跟着平和局势的持续,大众生活水平的进步,铜制品的需求和价格逐渐增加。总算,平等单位铜材制造成铜器的价值逐渐超越了制造成铜钱的价值。大众运用铜材制造铜器所能取得的利益,现已超越了盗铸铜钱所能取得的利益。在利益的驱动下,大众开端毁钱铸器。西汉朝廷铸造铜钱,用来向大众购买谷帛等产品物资。大众毁钱铸器,使朝廷铸造的铜钱不断削减,明显不利于社会产品生产和产品交换。何况,朝廷少铸铜器、多铸铜钱,赔本营运;大众却毁钱铸器、从中渔利,实为朝廷所不能容忍。所以,刘邦的妻子吕太后公布法则,制止大众毁钱铸器。

尔后,刘邦的儿子刘恒即皇帝位,这个问题好像愈加严峻了。刘恒爽性让大众自己铸钱,朝廷不再做铸钱这种赔本的生意。朝廷答应大众自在铸造铜钱,当然也就答应大众自在毁掉铜钱。成果,在铜钱铸造准则上,就完成了铜金属本位钱银自在铸造的准则。它可以使超越产品交换所需的铜钱经过被熔化为铜金属原材料而退出流转,也可以将铜金属原材料随时地铸造成铜钱,弥补产品交换中所需铜钱数量的缺乏。然后形成了铜钱流转总量商场主动调理的机制,以满意产品交换对铜钱流转总量不断改变的需求。铜金属铸币自在铸造,有效地促进了产品生产和产品交换,使我国古代产品经济呈现了史无前例的顶峰,呈现了我国前史上闻名的“文景盛世”。

可是,早在刘邦的妻子吕太后掌权时期,《二年律令?钱律》公布的时代,产品商场尚欠老练。朝廷辛辛苦苦赔本铸造了铜钱,让少量刁钻大众毁钱铸器从中渔利,是可忍孰不可忍?

吕太后要惩罚这些违法之徒,要重重地惩罚他们!

坐臧为盗

尽管汉朝现已扭转了秦朝重刑主义的立法思维,可是对“盗”的处分仍然非常严峻。

反秦战役期间,刘邦率军攻入秦都咸阳,废弃秦朝悉数法则,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刘邦废弃秦朝的悉数法则,仅留“杀”、“伤”、“盗”三项,阐明全国大众对社会上产生的这三种罪过具有一致,以为确实应该对其进行严峻冲击。

跟着汉王朝政权的树立,政治经济形势产生了改变,只对以上三种违法给予冲击,现已缺乏以抵挡社会上的违法问题。《汉书?刑法志》云:“三章之法,缺乏以御奸。”所以,相国萧何拟定《九章律》,确立了汉王朝的法则准则。《二年律令》应是在萧何《九章律》基础上树立的法则。《二年律令?盗律》规则:

盗臧直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六百六十钱到二百廿钱,完为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十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不盈百一十钱,到廿二钱,罚金四两。不盈廿二钱到一钱,罚金一两。

偷盗赃物的价值超越660钱,脸上刺字,罚做修建城墙或舂米的劳役;220钱至660钱,免除肉刑,剃去头发和鬓须,罚做修建城墙或舂米的劳役;110钱至220钱,剃去鬓须,罚做隶臣妾;22钱至110钱,罚金4两;1钱至22钱,罚金1两。

此外,《盗律》法条中的数字皆选用11的倍数。用11的倍数作为法条中半两钱的数量,源于战国时期秦国《金布律》中关于11钱为1布的法定钱布比价。阅历了反秦战役和楚汉战役的长时间动乱,11枚半两钱折合1单位布币的法则早现已被废黜。特别是半两钱现已产生了大幅度的减重,11枚半两钱折合1单位布币的比价愈加无法保持。秦惠文王初行半两钱的时分,半两钱实重半两,即12铢。战国晚期铜材缺少,半两钱逐渐减重至8铢。楚汉战役时期,刘邦令大众一同铸钱,半两钱便减重至2铢左右,世称“榆荚钱”。《二年律令》持续运用11的倍数作为半两钱的处分金额数量规范,是因为萧何拟定《九章律》时选用了《秦律》中的许多法条,保持了半两钱数量运用11的倍数的习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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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俊志,我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讨所研讨员、法学研讨所特聘研讨员,北京法学会民商法学研讨会常务理事,我国基本建设优化研讨会副会长,我国西部研讨与开展促进会副会长,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华南理工大学钱银法制史研讨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史学博士、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精算计算专业博士,研讨范畴横跨金融、法则、前史。对我国钱银法制史有深入研讨和独立观念,著有《我国钱银法制史话》《半两钱准则研讨》《五铢钱准则研讨》《我国钱银法制史概论》《我国铜钱法制史大纲》《我国古代钱银法二十讲》等;在世界金融、金融资产运作、债务维护等方面亦深有造就,著有《世界保理》《现代精算数学原理》《金融危机生成机理与防备》《商业性债务转股权法则研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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