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成股份(300182)及控股股东收警示函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及时发表

财经12月16日讯据证监会站音讯,北京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股份(300182)证券代码:300182)、徐子泉、韩成功、陈同刚、张文菊采纳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办法的决议。

经查,捷成股份(300182)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徐子泉及其操控的相关方北京捷成世纪数字技能有限公司在与公司的资金来往过程中,于2018年7月至8月,10月至11月间,构成了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余额为2.03亿元,2018年度累计产生资金占用3.92亿元,未依照《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的规则进行信息发表。

捷成股份(300182)及徐子泉的上述行为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则,韩成功、陈同刚、张文菊的上述行为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则。依据《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北京监管局现拟对上述主体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共同行动听、实践操控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相关人名单及相相联系的阐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相关买卖的审议程序,并严格履行相关买卖逃避表决准则。买卖各方不得经过隐秘相相联系或许采纳其他手法,躲避上市公司的相关买卖审议程序和信息发表职责。

《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发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担任,但有充沛依据标明其现已实行勤勉尽责职责的在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司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暂时陈述信息发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当首要职责。

上市公司董事长、司理、财政担任人应对公司财政陈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当首要职责。

《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发表职责人及其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践操控人、收买人及其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违背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能够采纳以下监管办法: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说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实行揭露许诺等状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发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能够采纳的其他监管办法。

详细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办法决议书(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子泉、韩成功、陈同刚、张文菊)

〔2019〕140号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子泉、韩成功、陈同刚、张文菊: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股份(300182))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徐子泉及其操控的相关方北京捷成世纪数字技能有限公司在与公司的资金来往过程中,于2018年7月至8月,10月至11月间,构成了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余额为2.03亿元,2018年度累计产生资金占用3.92亿元,未依照《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的规则进行信息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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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成股份(300182)及徐子泉的上述行为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则,韩成功、陈同刚、张文菊的上述行为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则。依据《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拟对上述主体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