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南都记者从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处得悉,其署理的超越50名中小出资者向超华科技提起的证券虚伪陈说职责纠纷案,到当时部分已迎终审判定。

在南都记者取得的一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定书》中,上面写道,“一审判定确定超华科技的行为构成重大事件虚伪陈说,且与出资者的丢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对出资者在法律规则的时点内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出资差额丢失及利息、佣钱等承当补偿职责,属现实确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保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判定如下:驳回上诉,保持原判。二审案子受理费377元,由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负。本判定为终审判定。”

南都记者了解到,2017年9月4日晚间,超华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涉嫌信息发表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查询。

2017年12月16日,超华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分决定书》及《行政监管办法决定书》。超华科技的全资孙公司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惠州合正”)于2014年期间,向常州市鑫之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鑫之达”)出售覆铜板边料,惠州合正虚伪确认了对鑫之达废料出售收入277万,导致超华科技2014年度利润总额、兼并净利润均虚增27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28.01%,虚增净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兼并净利润的23.71%。超华科技被责令改正、正告,并被罚款40万元,梁健锋被给予正告、罚款20万元,其他有责人员亦被给予相应处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站]投资者胜诉!超华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部分迎终审判决

刘国华律师告知南都记者,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伪陈说司法解释规则,上市公司因虚伪陈说遭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分,权益受损的出资者能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补偿诉讼期间买入超华科技股票,且在2017年9月4日之后持续持有或卖出超华科技股票的受损出资者,仍能够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华科技和有关职责人补偿出资差额、佣钱、印花税和利息丢失。

采写:实习生高沛通南都记者彭彬校正:夏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