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平仓案一、二审判定成果不同投资人再上诉
近来,时刻财经独家得悉,郭女士与太平洋证券融资融券合同胶葛一案二审已于2017年12月28日审结,判定书显现,原告郭女士诉讼请求被驳回,案子受理费45029元由郭女士承当。
据了解,郭女士与太平洋证券的胶葛已长达两年。时刻财经此前曾报导过郭女士因不满太平洋证券强制平仓,并以为存在违规行为,而将太平洋证券诉至法院。
期间一审判定郭女士胜诉,太平洋证券表明不服,并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以“原判承认根本现实不清”发回重审。
二审败诉后,郭女士随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郭女士首要诉求除了赔还47.61万股海通证券及1.76万元丢失,还有吊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云0102民初4976号判定及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有太平洋证券承当。
环绕这桩索赔事情及郭女士上诉状中提及的贰言,时刻财经采访了太平洋证券董秘办公室,太平洋证券方面表明,现在案子仍在按司法程序进行,郭女士所提问题的有关根据我司将再次提交法院,因而不在法庭外做评论或评述。
强制平仓引争议
据了解,2014年12月26日,郭女士与太平洋证券签定《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2015年5月至6月,其屡次向太平洋证券融资购买海通证券。
根据据郭女士供给的材料,时刻财经看到,在融资融券买卖过程中,在2015年8月21日日终清算时,因为其信誉账户坚持担保份额低于“戒备线”,太平洋证券以短信方法告诉,要求其在T+3日9:30前坚持该数值在130%以上,不然对其信誉账户进行强制平仓,一起该告诉还清晰表明,在此期间,若收盘后坚持担保份额低于“平仓线”112%,太平洋证券也将在第二日9:30起对其信誉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清晰告诉了平仓危险。
根据二审判定书内容显现,郭女士在太平洋证券要求的T+3日追加担保物期间,于8月24日日终清算时其信誉账户的坚持担保份额仅为111.4%,已低于“平仓线”112%,一起在24日、25日海通证券呈现接连跌停的极点状况下,太平洋证券于告诉规则的第二日即25日对其信誉账户内的财物进行强制平仓行为,因而二审审定太平洋证券并不存在违法行为。
针对郭女士信誉账户被平仓的状况,太平洋证券在曲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客户郭某融资融券事务买卖胶葛的状况阐明》中也有所提及。
《状况阐明》中表明,因郭女士信誉账户仅有持仓股票海通证券呈现接连跌落,且担保份额低于平仓线1.12,太平洋证券作业人员提早进行告诉人并清晰奉告将呈现强行平仓危险,郭女士表明知晓。随后因为海通证券股价呈现跌停,郭女士信誉账户坚持担保份额已低至1.04,因而太平洋证券根据“两融合约”条款以“跌停板”价发动强制平仓。
但是,郭女士却以为,她已依照太平洋证券作业人员的要求且在当日未收盘时,转入相应的股票和现金,担保份额已达到112%以上,因而应视为当日收盘份额,根据两边约好,没有触及强制平仓条件。
郭女士还指出,现金是即时到账,但却没有被太平洋证券计入当天的收盘份额,也没有计入第二天的开盘份额,且太平洋证券不能供给任何解说。
对此,郭女士以为,太平洋证券过错平仓后,为掩盖本身过错,使用本身优势,手动修正25日坚持担保份额,单独面制作对其有力根据,试图躲避违规平仓职责。
别的,郭女士还介绍,依照融资融券合同规则,太平洋证券有权平仓的最早时刻为T+2日,T日为24日,而T+2日即26日,而非25日。此外,太平洋证券的强平并未提早告诉郭女士,依照约好太平洋证券应于21日对其进行平仓告诉。
关于判定书中提及的接连跌停的极点状况,郭女士也表明,其持有的海通证券股票只要24日呈现跌停,此前一周不存在跌停,且太平洋证券亦从未告诉其股票接连跌停的状况,因而在25日收盘前,并没有太平洋证券所述的满意内部自行承认的“接连跌停”的T日。
更为重要的是,郭女士向时刻财经表明,其从太平洋证券信誉事务作业QQ群中了解到,同其状况相同的客户刘女士、余女士,在同一时刻坚持担保份额补至1.12,却没有被平仓。
关于郭女士提及的QQ群,在民事判定书中显现,太平洋证券QQ群谈天记录、QQ群图片光盘归于电子数据根据,无来历及原件核对,且郭女士及太平洋证券并非该群成员,该QQ群的谈天内容不触及两边当事人,故本院不予采用。
不服判定持续上诉
现在,郭女士不服二审判定,并于1月8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此次上诉的争议点仍旧环绕着平仓是否契合条件及平仓过程中是否依照合同约好。别的,郭女士还在上诉状中提及合同改变中存在的问题。
现实上,早在2014年两边签定的两融事务合同,除了约好戒备、强制平仓线及平仓告诉时刻外,还约好组织有权修正合同内容并予以公告。
不过,郭女士向时刻财经表明,其从头到尾都没有从其供给的电话、邮件、函件等联络方法收到融资融券合同修正的告诉。别的,郭女士随后还了解到,太平洋证券在合同修正时,告诉过其他融资融券客户,但却从未告诉过自己。
据郭女士上诉代理词显现,依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事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则,太平洋证券实行告诉职责有必要以其联络方法进行,官或许经营场所只是作为发布公告的途径,不能作为送达的根据。且未经郭女士提早知晓并认可的修正条款,对其不收效。
此外,郭女士称,在合同文本中也未采纳合理方法提请对方留意革除或约束其职责的内容,太平洋证券单独私行更改合同,将“低于平仓线T+2平仓”更改为“低于T+1日平仓”,“平仓日之前两个买卖日前告诉”改变为“平仓日告诉”,这显着归于革除太平洋证券职责与职责,加剧自己职责条款内容,该条款归于无效条款。
就郭女士对合同修正提出的贰言,时刻财经致电了太平洋证券董秘办公室,太平洋证券方面仍然表明,不在法庭外做评论或评述。
值得一提的是,据郭女士描绘,其与太平洋证券签定融资融券合一起,因为合同内容较多,太平洋证券作业人员要求其先行签署,然后再拿回家阅览,并未提示其融资融券的危险,其甚至不了解何为担保份额。
郭女士以为,太平洋证券此举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未向客户充沛提醒危险,违反了《证券公司经营部投资者教育作业事务标准》,显着归于违规操作。但现在时刻财经并未看到两边所签定的融资融券合同。
但是,太平洋证券供给的《状况阐明》内容与之截然相反,其内容显现郭女士是在其充沛了解融资融券买卖危险,并在危险提醒书签字承认的状况下开立了融资融券账户。
北京时刻财经记者齐文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