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安科虚伪陈说案作出二审裁判,这一备受重视的案子总算尘埃落定。
记者近来了解到,作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引荐的专家辅助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伍坚参加了二审的庭审环节,并主要就招商证券是否存在虚伪陈说行为以及是否现已勤勉尽责宣布了自己的定见。
伍坚介绍,在一审和二审中,招商证券均建议其未遭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故不该承当补偿职责。此种建议,在曩昔的一些案子中也常常得到法院的支撑,然后构成如下逻辑:即遭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便是具有“严重性”的违法行为;反之,未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即不具有“严重性”。本案中,二审法院一反常态,判定未受行政处罚的中介组织承当连带职责,这或许标明2003年虚伪陈说司法解释建立的前置程序要求将会逐步淡出,也就意味着证券中介组织“看门人”职责的进一步强化。
依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则,证券服务组织是否承当虚伪陈说的民事补偿职责,核心问题有两个:其一,该组织制造、出具的文件是否存在虚伪陈说?其二,该组织能否证明自己没有差错?
伍坚以为,就第一个问题,因为中安科、中安消技能、中恒汇志以及银信评价等主体现已被中国证监会确认存在虚伪陈说行为,而招商证券在《财务顾问陈说》中的专业定见与这些主体的陈说本质相同。那么,在上述主体被确认为存在虚伪陈说的状况下,招商证券在《财务顾问陈说》中的定见相同构成虚伪陈说。
就第二个问题,招商证券未能证明自己没有差错。事实上,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事务管理办法》第22条规则,财务顾问使用其他证券服务组织专业定见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慎核对。本案事实清楚标明,招商证券并未对其他证券服务组织的专业定见进行必要的审慎核对,未能勤勉尽责,实际上是存在差错的。
综上,招商证券需就其虚伪陈说行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一审法院依照《证券法》相关条款的文义,判定招商证券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等承当100%的连带职责;二审法院则判定两者分别在25%和15%范围内承当连带职责。此等份额连带职责的裁判思路,可在相当程度上消减《证券法》彻底连带职责的晦气影响。
虚伪陈说案子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职责主体往往存在成心,证券服务组织则多为差错。但依照连带职责的一般逻辑,证券服务组织对外承当相同的职责,职责巨细与差错程度不彻底匹配。特别是在发行人等主体不具有赔付才能的状况下,投资者往往盯着券商等赔付才能较强的服务组织不放,假如一概让这些中介组织承当彻底的连带职责,也与“追元凶”的准则方针各走各路,并可能对整个证券服务商场的生态带来灾难性影响。因而,“看门人”职责当然需求进一步夯实,但不区别差错状况的彻底连带职责也的确需求调整。本案中,二审法院经过精巧说理,精准界定了证券服务组织的差错程度和职责巨细,终究确认的份额连带职责,在某种程度上可谓司法对立法缝隙的补偿。
伍坚着重,本案是我国证券虚伪陈说胶葛适用份额连带职责的第一份收效判定,其是否可以对全国范围内同类案子发生演示效应,现在尚不清楚。依据我国的司法系统,最高法院仍是应当赶快修正虚伪陈说的司法解释,清晰证券服务组织依据差错程度承当份额连带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