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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实践操控人陈汉康先生于2019年9月14日收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出具的《民事判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汉康质押式证券回购案子进行了审理和判定。

[002262]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涉及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收到判决书的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状况

原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社会一致信誉代码:91450300198230687E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被告:陈汉康,男,1961年出世,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

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胶葛

诉讼恳求

1、恳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本金17,340.00万元,利息5,317,600.00元。本金、利息暂算计178,717,600.00元。利息、违约金、滞纳金依照合同约好核算至被告实践清偿本息之日止。

2、恳求判令原告对被告质押给原告的康盛股份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3、恳求依法判令被告承当本案悉数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8年5月21日,国海证券与陈汉康签署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买卖事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好陈汉康将其持有的康盛股份股票质押给国海证券,国海证券为其供给融资,陈汉康到期后依照约好购回股票。协议签定后,国海证券依照协议约好向陈汉康供给了18,000.00万元的融资款,两边按买卖规矩办理了陈汉康持有的4,620万股康盛股份股票的质押手续。之后,陈汉康归还了本金660.00万元,尚欠本金17,340.00万元。2018年7月4日,因履约保证份额低于买卖协议书的平仓线,国海证券告诉陈汉康,要求其采纳履约保证使履约保证份额高于预警线。陈汉康未按协议约好实行合同责任,构成违约,应依照事务协议的约好承当违约责任。

二、本次诉讼判定状况

国海证券与陈汉康质押式证券回购胶葛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9日对本案进行了揭露开庭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榜首百零七条、榜首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榜首百七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四十四条的规矩,判定如下:

1、被告陈汉康付出原告国海证券回购款本金17,340.00万元、利息5,317,600.00元、违约金36,215,100.00元、滞纳金378,166.00元;

2、原告国海证券有权对被告陈汉康质押的6,102,998股康盛股份股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榜首项债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案案子受理费935,388.00元,产业保全费5,000.00元,案子受理费及产业保全费算计940,388.00元,均由被告陈汉康担负。

上述敷衍责任,责任人应于本案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实行结束。假如责任人未按本案收效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矩,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收效判定规矩的实行期限最终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许与本院同级的被实行产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请求实行。

如不服判定,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没有发表的严重诉讼、裁定事项

公司不存在依照深圳证券买卖所《股票上市规矩》第十一章榜首节“严重诉讼和裁定”有关规矩的应予发表而未发表的其他严重诉讼和裁定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和危险提示

1、如本次诉讼被告陈汉康未按收效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陈汉康所持公司股票将存在被迫减持的危险,公司实践操控人存在改变的危险;

2、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影响,对公司本期或期后赢利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将继续重视本次诉讼的发展状况,及时实行信息发表责任。

3、公司指定的信息发表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我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关于公司的信息请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上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阔出资者留意出资危险。

五、备检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