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高盛之后高盛亚洲证券开户,第二桩源自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的案件——司度案高盛亚洲证券开户,迎来和解的结局。这也是证监会2015年2月正式发布《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以来公布达成的第二例行政和解。

1月20日高盛亚洲证券开户,证监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宣布与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等五家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达成行政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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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显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司度)委托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并控制、使用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账户进行了交易,其行为涉嫌违反账户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达基金)、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期货)、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石资本)、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期货)为满足上海司度交易需求,为其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供委托人控制、使用,其行为涉嫌违反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坚决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对上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近期,上述五家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就其涉嫌违法行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和解。

根据《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114号),中国证监会与上述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1日达成行政和解。

根据行政和解协议高盛亚洲证券开户

一、上海司度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已交纳行政和解金人民币6.7亿元,富安达基金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已交纳行政和解金人民币180万元,中信期货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已交纳行政和解金人民币1000万元,千石资本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已交纳行政和解金人民币235万元,国信期货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已交纳行政和解金人民币100万元。

二、申请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公司的内控管理,并在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三、根据《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证监会终止对申请人有关行为的调查、审理程序。

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于2015年2月正式发布《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在证券期货领域试点行政和解制度。

司度也是继高盛之后,证监会公布达成的第二例行政和解协议。

此前2019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宣布与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盛亚洲)、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华证券)以及高盛亚洲和高华证券的相关工作人员等9名行政和解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达成行政和解协议。

据证监会调查,2013年10月8日至2015年7月3日期间,高盛亚洲自营交易员通过在高华证券开立的高盛经纪业务账户进行交易,同时向高华证券自营交易员提供业务指导。双方于2015年5月至7月期间的4个交易日的部分交易时段,从事了其他相关股票及股指期货合约交易。

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7月对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至2019年4月23日宣布达成和解。按照和解协议,申请人已履行行政和解协议规定的义务,交纳行政和解金1.5亿元人民币,并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相关公司的内控管理,证监会依照规定终止对申请人有关行为的调查、审理程序。

证监会1月20日表示,行政和解制度是适应资本市场快速发展需要,切实化解有限行政资源与行政效率之间矛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证监会将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有序推进行政和解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探索执法方式创新,充分发挥行政和解在恢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上海司度案回放

此前轰动一时的上海司度案,渐次迎来大结局。

2018年,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与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开展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案结案。

2018年11月5日晚间,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公告收到证监会的结案通知书,针对三家券商与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开展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案,证监会经审理认为,三家公司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该案结案。

2017年5月24日,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分别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家券商因此前违规向上海司度提供融资融券业务,分别拟被证监会罚款3.08亿元、255万元、1.04亿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在几家公司当中,中信证券遭处罚金额遥遥领先。根据中信证券当晚公告,因在融资融券业务当中存在违规行为,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66万元,并处人民币3.08亿元罚款;对相关人员笪新亚、宋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根据中信证券披露的违规细节,2011年2月23日,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司度)在中信证券开立普通证券账户,一直未从事证券交易。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授信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公司开户满半年(试点期间,开户满18个月)”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之一,中信证券在司度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司度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于2012年3月12日为其开立了信用证券账户。

随后在2012年3月19日,中信证券与司度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致使司度得以开展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由当时中信证券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人宋成牵头制定,由分管副总经理笪新亚签批实施。

对此,证监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当中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所述行为。

类似的情节也发生在国信证券和海通证券身上。国信证券公告显示,因违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拟决定责令国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2088.67万元,并处约10443万元罚款。另外,对国信证券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建、陈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赵冰童、张文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10万元罚款。

海通证券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公司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1万元,并处罚款255万元;对相关人员左秀海、徐晓啸、朱元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2018年11月5日晚的公告显示,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三家券商均收到证监会的结案通知书,与司度开展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案中三家公司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司度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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