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语:在金融服务外包中展开我国家既或许是接包方,也或许是发包方,我国参加世界金融服务外包方法首要是承受世界金融服务外包。怎么促进我国金融服务承揽事务的展开,完善监管方针是促进我国金融外包业展开的着力点。
从理论上来说,在金融服务外包中展开我国家既有或许是接包方,也有或许是发包方。可是在实践中,考虑到比较优势,展开我国家更多的是承受服务外包。而现在,我国参加世界金融服务外包的方法首要是承受世界金融服务外包。因而,怎么促进我国金融服务承揽事务的展开,完善各项承揽、发包的监管方针,是促进我国金融外包业展开的着力点。
从欧盟及其成员国关于金融事务外包展开及监管的状况看,我国的金融外包展开无论是规划仍是监管层面,与欧洲发达国家比较都有很大距离。从遵从商场展开规律动身,结合他国经历,咱们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动身来促进我国金融事务外包展开和监管。
一.促进我国金融外包事务展开的主张
1、要从敞开经济展开大局层面知道承受服务外包的重要意义
服务外包工业是现代高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信息技能承载度高、附加值大、资源耗费低、环境污染少、吸纳工作才能强、世界化水平高级特色。现在,尽管我国承受世界服务外包取得了开始成果,可是与一些展开我国家比较,或许与我国制造业参加世界分工水平比较,总体上来看咱们在这一范畴现在处于相对落后局势,从规划来看,2005年我国计算机信息服务出口加上流程外包约为20亿美元,只要加工交易盈利百分之一,不到印度十分之一,也落后于爱尔兰、菲律宾等国。从承受外包内容构成看,首要会集在和制造业强项相联系的软件和IT服务外包方面,在潜力更大的包含金融服务外包在内的商务流程外包方面只要少量比较成功事例。从商场结构看,首要从日本接单,在欧美等全球干流服务外包商场虽有单个成功事例,可是没有全面进入和翻开局势。这种局势假如不能赶快改变,有或许面对在服务全球化浪潮中被边缘化的危险。
当时,以服务外包、服务交易以及高端制造业和技能研制环节搬运为首要特征的新一轮世界工业结构调整正在鼓起,为我国展开面向世界商场的现代服务业带来新的机会。要大力承受世界服务外包事务,有利于改变对外交易增加方法,扩展常识密集型服务产品出口,有利于优化外商投资结构,进步使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我国政府着重科学展开观,也愈加重视展开服务业,《国民经济与社会展开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大纲》中清晰提出展开承受世界服务外包方针,指出要“鼓舞外资参加软件开发、跨境外包、物流服务……建造若干服务业外包基地,有序承受世界服务业搬运”。应当使用这一机遇,通过归纳方针调整创始承受世界金融服务外包新局势。
2、加强金融监管法外包金融服务相关法令法规环境的建造
就现在我国的实践状况而言,要招引离岸外包特别是离岸金融外包,现在首要仍是在考虑怎么树立招引离岸外包的环境设备,特别是包含交易促进、金融监管立法、常识产权保护、信息安全、财税方针等在内的完善的法令环境。
交易促进立法
商务部是我国促进服务外包工业展开的牵头部分,担任相关的交易促进方针与立法。2006年,商务部发动了“千百十工程”,归纳财政资金支撑、财政方针、和谐各部委等手法,在5年内,每年投入不少于1亿元,建造10个服务外包基地,招引100家跨国公司将部分外包事务搬运到我国,培育1000家承受服务外包的企业。
金融监管立法
现在,我国银监会公布的触及金融服务外包的立法首要有以《电子银职事务处理办法》为根底,其间第5章触及了我国境内金融组织事务外包的处理规矩,第6章则针对我国境内金融组织对外供给跨境银行服务的处理。可是该法关于非金融组织承受境外的服务以及金融组织承受境外非中心金融服务均未作出规矩。作为别的两家金融事务的监督组织也未树立完善的金融服务外包立法。
考虑到我国大力展开承受境外金融服务外包事务的方针与立法现状,本陈述以为有必要参阅世界立法实践,特别是巴塞尔联合论坛的外包事务指引,构建我国的金融服务外包监管法令体系。这是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与世界接轨便是要在融入中发挥自己的优势,防止树立不必要的藩篱。
完善个人数据资料保护法
现在为止,除一些散见于行政法规的单个规矩外,我国在个人数据保护立法方面,特别是跨国数据流转的相关立法,没有树立完好而体系的法令体系。这一状况无疑将会对我国展开金融服务外包事务形成影响。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条主张:
榜首、鉴于欧盟指令逐步成为全球方针的指引,咱们有必要参照欧盟立法的标准,对我国个人数据保护进行完善,树立相关的监督机关,树立起一套体系的法令机制。有音讯称,国务院现已发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最早将于2008年出台。咱们期望该部立法能为我国承受离岸服务外包扫清法令上的妨碍,推进服务外包工作的展开。
第二、通过政府间的和谐,缔结相关的信息安全港协议,通过职业自律来完善个人数据的保护。较有代表性的是美欧安全港架构协议。美国公司能够在自愿的根底上,在向联邦交易委员会证明其现已满意了相关条件并将恪守相关准则后,方可进入该安全港方案。欧盟指令要求以国家为单位,断定其对个人资料的保护是否契合标准;关于侵略隐私权的企业将按照隐私权的法令进行处分。信息港实践上变成了以企业为单位,逐一企业进行确认;违背该准则的企业不能以所谓的“侵略隐私罪”论处,只能以“商业诈骗”论处,两者的性质、惩办力度和实行机制都彻底不同。
第三、通过企业之间的标准合同条款完结欧盟指令所要求的“充沛保护”的标准。2001年,欧盟赞同了欧盟居民个人资料传输至非欧盟会员国的电子商务业者合同范本,作为对95指令的弥补。该份契约的首要意图在于保证欧盟居民的个人资料在传输到非欧盟国家时,仍能享有欧盟指令所规矩的高标准保证,并且能促进欧盟会员国与其他国家电子商务的健康展开。该合同条款应包含可合法施行的声明,“数据出口方”与“数据进口方”有职责依据根本的数据保护规矩对数据进行处理,并赞同个人能够施行其在合同下的权力。
加强相关常识产权保护法令
金融服务外包一般采纳电子交给的方法,这就使得传统的常识产权法令体系受到了络的应战。怎么对络环境下的新式常识产权给予保护,成为我国完善服务外包范畴常识产权立法的方针之一。
出台相关财税鼓舞方针
我国服务外包事务没有老练,竞赛优势仍不显着,急需政府出台相关的财税鼓舞方针,促进更多的企业参加服务外包,促进服务外包的进一步展开。一起,对现行财税准则进行变革,以便更好地发挥税收方针在提高服务业竞赛力中的效果。例如变革所得税方针,调整税前可列支规模与标准;调整营业税,防止对服务外包企业的重复纳税;调整税率,促进金融服务外包企业的展开。
实践中,为了鼓舞服务外包的展开,地方政府现已出台了相关方针。比方2005年《上海市政府关于加快展开现代服务业若干方针定见》规矩,“鼓舞各类企业展开服务外包出口,对承受世界服务业外包的服务外包出口企业,契合国家有关规矩的,可予以享用有关扶持出口型企业研制资金和中小企业开辟世界商场资金等优惠方针”。商务部也标明,凡契合条件的服务外包外包企业进行世界商场开辟承受世界服务外包事务可享用《中小企业世界商场开辟资金处理办法》规矩的资金支撑。
二.促进我国金融事务外包监管的方针主张
金融服务外包在我国现已起步,我国金融监管组织应充沛知道到金融服务外包活动潜在的危险,立足于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的实践,参阅巴塞参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金融服务外包》,学习国外金融服务外包监管的经历,赶快推出金融事务外包监管指引文件。
1.合理确认外包金融服务的规模
外包规模是监管准则重视的焦点和难点。外包金融服务的规模准则上仅限于非中心金融服务,能够学习我国台湾地区的经历,先将部分金融服务清晰规矩,答应金融组织将其外包,关于其他事务的外包则应该通过特别的赞同程序。在罗列规模上,主张通过分类和罗列结合起来。
2.合理构建外包金融服务的监管程序、内容与权限
从安全和功率并重的视点来看,关于罗列出来的详细外包金融服务,只需通过存案程序即可,没有必要通过查看和赞同程序。关于不在罗列规模之内的事项,则应该通过监管组织的查看与赞同程序。监管指引还应该关于后者查看要求与详细赞同程序做出清晰标准。监管组织关于外包金融服务的监督查看,首要反映在对外包金融服务处理的详细记载,特别是外包合同,以及外包商承受外包金融服务的安全与危险操控机制的保证上。监管当局能够对违法者给予恰当的制裁。
3.重视对金融组织金融服务外包内控机制的监管
监管规章应要求从事事务外包的金融组织树立全面的外包危险处理程序以辅导外包活动及其与服务供货商的联系。监管规章应该清晰金融组织针对外包金融服务的内部操控机制中应该健全的事项,要求金融组织构建合理的处理和操控外包组织的内部程序、组织组织和专门人员等;要求金融组织针对外包商规划必要的监督与处理机制,特别是在外包商的挑选与外包合同的签定上要做出有用的操控;应要求金融服务外包有必要签定外包书面合同,清晰标明触及外包处理的一切实质性要素,包含权力、职责与各方预期等。
4.对客户信息和金融组织的商业秘密保护做出专门规矩
监管规章首要应该要求金融组织和外包商在外包过程中严厉恪守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数据保护有关的法令法规等;其次,应该要求金融组织采纳恰当办法,关于触及客户信息发表的问题时应该奉告客户并征得客户赞同,并且应该要求外包严厉保密所触摸客户信息和金融组织的商业秘密,不得成心或无意对未授权人士泄密;再次,要求金融组织与客户、外包商之间通过外包合同或许专门的保密协议保证客户保密信息和金融组织的商业秘密的安全。
5.对金融组织挑选外包商提出准则性要求
外包商挑选是联系到外包金融服务能否得到顺利完结的关键所在,金融组织应该尽职挑选外包服务商。因而,监管规章应就挑选合格的外包商的根本程序和机制提出准则性要求,特别应该要求金融组织有必要通过内部的恰当授权程序,并严厉查看外包商的相关事务经历、实行外包合同的才能和信誉记载、经营处理水相等。
6.标准金融组织应急机制的规划
监管规章有必要清晰要求金融组织和外包商关于金融服务外包的各种意外景象,树立必要的应急办法,特别是关于如下状况应该规划必要的应急规划:外包商产生破产、遇到不可抗力无法完结外包事务、外包商在内部技能或主干人员的变化等影响外包合同实行等。
7.标准金融组织与外包商的联系
金融组织是特许职业,非金融组织不得以金融组织名义从事事务,因而要特别着重外包商的“非金融组织位置”。受托付的外包商实职事务不得以金融组织名义从事事务活动,相反应该清晰向客户标明其系受金融组织托付处理特定事务的独立受托组织。金融组织应该保证外包处理既不能影响其对客户及监管者实行的职责,也不能阻止监管者的监管效能。托付外包商处理金融服务,监管部分应加强操控监管并定时查看,然后保证受托付组织不以金融组织名义实职事务;如有违背,则应该对金融组织及受托组织同时给予处分。
8.严厉监管金融服务跨国外包
金融业是高危险职业,金融服务跨国外包触及国家的金融安全和国家秘密,事关一国金融业的中心竞赛力。在跨国外包问题上有必要既要考虑世贸组织法令准则及我国人世许诺,也要留意保护国内金融监管的自主权和独立权,并应留意学习世界监管通行的常规。笔者以为,对金融服务跨国外包监管应适度从严,宜对跨国外包设置必要的赞同程序,并对跨国外包的服务规模、外包处理、合同法令适用和争议处理做出严厉的限制。金融服务跨国外包宜准则上适用我国法令,并尽或许挑选在我国法院或裁定组织判决胶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