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单个及连带职责。

重要内容提示:

案子所在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定;

上市公司所在的当事人位置: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职责公司为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发生负面影响:华鑫证券作为“鑫南5号定向资软文推行产办理站发稿方案”通道办理人,仅严厉依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鑫南5号”业务,该财物办理方案对债款人宁波坚瑞新能源出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保人郭鸿宝的债款权益实践归属委托人一切,故本案子的终究诉讼成果由委托人实践接受,与华鑫证券及上市公司无关。

[齐星铁塔股票]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一、本次诉讼的新闻发布渠道基本状况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就与宁波坚瑞新能源出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郭鸿宝质押式证券回购胶葛一案,于2018年8月16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发表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职责公司触及诉讼的公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一般程序,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现一审审理已完结。

二、本次诉讼的发展状况

近来,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软文《民事判定书》沪民初70号),判定内容如下:

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出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职责公司付出回购买卖金额人民币700,000,000元;

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出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新闻发布日内向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职责公司付出利息及违约金,其间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的利息,以初始买卖金额人民币7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规范以核算;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实践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初始买卖金额人民币7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日万分之五规范核算;

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出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职责公司付出律师费人民币350,000元及保险费人民币700,000元;

若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出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实行上述付款职责,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职责公司有权在上述付款职责的范围内,与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出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洽谈,以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出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的“坚瑞沃能”205,720,508股股票及相应孳息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质押产业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产业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发布新闻渠道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出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切,缺乏部分由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出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继续清偿;

被告郭鸿宝对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出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第、、项付款职责承当连带清偿职责。被告郭鸿宝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出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偿;

驳回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职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义发稿渠道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本案案子受理费人民币3,830,783.33元、产业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算计人民币3,835,783.33软文渠道元,由原告华鑫证券有限职责公司承当人民币35,783.33元,由被告宁波坚瑞新能源出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郭鸿宝一起承当人民币3,8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媒体发布渠道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送上诉状,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赢利或期后赢利等的影响

华鑫证券作为“鑫南5号”的通道办理人,依照约好,在合法合规范围内,仅严厉遵循委托人的指令处理“鑫南5号”业务,该媒体发稿渠道财物办理方案对债款人宁波坚瑞新能源出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保人郭鸿宝的债款权益实践归属于委托人一切,故本案子的终究诉讼成果由委托人实践接受,与华鑫证券及上市公司无关。公司将继续重视本次诉讼的发展状况,并及时实行信息发表职责。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