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丨*ST莲花(600186.SH)发布,韩维斌等384人诉公司、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莲花集团”)、河南省项城市国有财物管理局危害股东利益职责胶葛一案,经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公司近来收到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决书》([2019]豫1681民初120号)。

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职责公司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现在已转让)原系莲花集团和莲花健康(600186)于1999年3月一起出资购买项城热电厂相关财物而组成。

项城热电厂原系国有企业,原告系其原员工。原告以为,原告等自1997年开端购买了项城热电厂相关发电机组设备,所建立的河南省项城宝光热电有限公司(“宝光公司”)应占项城热电厂40%的股本。而项城市国有财物管理局未经韩维斌等股东赞同,私行于1999年头将原告等股东所持有的宝光公司的悉数财物归入项城热电厂全体财物中,出售给莲花集团和莲花建康。

由此,原告以为项城市国有财物管理局、莲花集团和莲花健康(600186)一起侵犯了原告的股东权益,应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原告遂于2018年12月10日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韩维斌等384人诉-ST莲花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被法院驳002516股票回

诉讼的恳求:1、判令向原告付出财产损失2524.58万元及利息2537.82万元,算计5362.4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经审査以为,原告韩维斌、凡立新、程卫东以包含自己在内的384人诉讼代表人的身份提申述讼,既没有任何依据证明该行为确系上述384人的一起意思表明,也没有上述384人赞同推选他们三人为诉讼代表人的相关证明材料,更无上述384人完好的、契合法律规定的身份信息材料。韩维斌等人提起本次诉讼,系诉讼主体不适格。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裁决如下:驳回原告韩维斌等384人的申述;案子受理费30.992万元,免予收取。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已裁决驳回原告申述,该裁决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