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眼查APP显现,近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定书发布,案号:(2018)京0105民初32269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原告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体系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为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判定书显现,原告称,金明后公司撰写了52篇贬损公司商誉的文章,并宣布在该站上,文章包括很多歪曲事实、误导大众、诽谤公司名誉的内容。金明后公司作为与公司具有竞赛联系的互联服务供给主体,其伪造、分布涉案文章的片面歹意显着,该行为现已严峻损害了二公司的商誉和“腾讯”的品牌价值,构成了商业诽谤的不正当竞赛行为。
被告辩称,首要,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运营的事务并不相同或附近,不存在竞赛联系。其次,涉案文章均系公司后台体系从其他新闻渠道站主动转载所得,不具有针对性。一起,部分文章内容归于腾讯产品的运用者对产品服务运用的感触或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归于顾客的言论自由,并非虚伪信息。
法院裁判成果中显现,被告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该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体系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00万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