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年1月17日,黄女士与A市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生意协议》,以总价5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A市B区滨江中路的商业用房。

2012年1月19日,黄女士以3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商业用房4%的契税税率,向A市B区税务局交纳了契税124万元;2012年4月25日,黄女士又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4%的税率交纳了契税80万元。

2012年4月25日,黄女士到房产部分处理房子产权登记时,经房产部分核对,上述房产中建筑面积为891.98平方米的房子为普通住所,其他2923.98平方米为商业用房。按照核对的成果,房产部分为黄女士处理了房子产权证。

2015年4月26日,黄女士在与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中,获悉891.98平方米房子性质由商业用房变为普通住所后,契税税率相应降为3%,可向税务机关恳求交还多缴的普通住所总价1%的契税。

2016年5月18日,黄女士向B区税务局恳求交还上述多缴的契税。

2020年4月28日,B区税务局作出[2020]6735号《税务事项告诉书》,称:“你于2020年4月28日恳求的误收多缴退抵税事项,经查验,不符合受理的条件,决议不予受理,特此告诉”。

针对上述《税务事项告诉书》,黄女士向A市税务局恳求行政复议。2020年10月10日,A市税务局作出[2020]5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议书》,以黄女士的复议恳求超越了法定的恳求期限为由,决议不予受理黄女士的行政复议恳求。

黄女士不服,于2020年10月23日向法院申述,恳求吊销B区税务局作出的[2020]6735号《税务事项告诉书》,并吊销A市税务局作出的[2020]5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议书》。

二、各方观念

根据对法令规则的不同了解,就黄女士是否超越申述期限,各方观念存在较大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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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以为:其2015年4月26日在与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中,获悉891.98平方米房子性质由商业用房变为住所后应退1%的差额,并于2016年5月18日到B区税务局恳求处理退税事宜,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有关“交税人自结算交交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能够向税务机关要求交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当即交还”的规则,其有权恳求退税。

一起,2016年5月18日黄女士恳求退税后,税务机关应当在30日内查实并予以处理,但B区税务局直到2020年4月28日才作出[2020]6735号《税务事项告诉书》,告诉其不予受理退税恳求,严峻超出合理期限。且A市税务局于2020年10月10日才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议书。

以上现实,阐明自其提出退税恳求后,税务机关直到2020年10月10日才终究作出决议。

因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有关“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的规则,其没有超越申述期限。

税务机关以为: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恳求行政机关实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责任,行政机关在接到恳求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实行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法令、法规对行政机关实行责任的期限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恳求行政机关实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责任,行政机关在接到恳求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实行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法令、法规对行政机关实行责任的期限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对行政机关不实行法定责任提申述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实行法定责任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则:“税务机关发现交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处理交还手续;交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交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交税人交还恳求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处理交还手续”。

黄女士于2016年5月18日恳求退税,B区税务局直到2020年4月28日才作出[2020]6735号《税务事项告诉书》,告诉其不予受理退税恳求。根据以上规则,其申述已超越法令规则的申述期限。

法院以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黄女士的申述是否超越法定申述期限。黄女士自认其在2016年5月18日向B区税务局恳求退税。庭审中,B区税务局认可其在收到黄女士恳求后,以为黄女士的恳求不符合受理条件,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6735号《税务事项告诉书》,是第一次正式回复黄女士的恳求。

关于行政机关不实行法定责任,应当在行政机关实行法定责任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税务机关以为此次提起行政诉讼超越了法定的六个月的申述期限。可是,黄女士诉讼恳求针对的行政行为是B区税务局作出的[2020]6735号《税务事项告诉书》和A市税务局作出的[2020]5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议书》,要求吊销上述行政行为,承认税务机关回绝退税行为违法,并不是就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其退税恳求作出处理、诉请承认行政机关不实行法定责任违法。

针对该《税务事项告诉书》,黄女士向A市税务局恳求了行政复议,A市税务局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5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议书》。黄女士不服,于2020年10月23日向法院申述。

综上,黄女士提起行政诉讼的时距离税务机关作出上述行政行为的时刻未超越六个月,没有超越法定申述期限。

三、满意交税人的合理需求

上述事例中,A市和B区税务机关或许是因为对应否退税难以掌握,才固执于黄女士是否超越了申述期限。这也阐明晰法令规则的退税时限在特定情况下存在争议。

税收法令要坚持合理性

以为不该退税的观念,外表原因是机械适用《征管法》第51条有关“交税人自结算交交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能够向税务机关要求交还多缴的税款”的规则,以为交税人恳求退税的时限超越了三年,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对税收法令的合理性重视缺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标准税务行政裁量权作业的辅导定见》清晰规则了合法裁量和合理裁量的准则。但在行使法令裁量权时,部分税务机关往往更重视形式上的合法性,对交税人自己并无差错,也坚持必须在结算交交税款之日起三年内恳求退税。

在上述案子中,鉴于黄女士在2015年4月26日的民事诉讼中才获悉其有恳求退税的权力,税务机关能够根据《征管法》第51条有关“交税人超越应交税额交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当即交还”的规则,在法令裁量权的范围内,自动交还相应税款,不宜纠结于退税恳求期限是否超越3年。

司法检查应重视合理性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检查”,但在第七十七条又规则:“行政处罚显着不妥,或许其他行政行为触及对款额确实认、确定确有过错的,人民法院能够判定改变”,从而在实质上确立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时的合理性检查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子适用法令标准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人民法院在解说和适用法令时,应当妥善处理法令作用与社会作用的联系,既要严厉适用法令规则和保护法令规则的严肃性,保证法令适用确实认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又要留意与时俱进,留意办案的社会作用,防止刻板死板地了解和适用法令条文,在法令适用中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必定程度上说,行政行为的行使进程便是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进程。对不妥行使行政裁量权的案子,假如法院只进行合法性检查,不重视合理性,则不利于定纷止争,也不利于实质性处理行政争议。因而,司法检查在进行合法性检查的一起,应愈加重视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检查。

上述事例中,法院没有纠结于B区税务局超期作为的外表问题,从定纷止争视点,为保护黄女士的合理退税权力供给了救助途径。

立法将愈加重视合理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革新的定见》清晰了加速推动才智税务建造的要求,提出:“充分运用大数据、云核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着力推动内外部涉税数据会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穿,驱动税务法令、服务、监管准则创新和事务革新,进一步优化安排系统和资源配置。2022年根本完成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2025年完成税务法令、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使用深度交融、高效联动、全面晋级”。

上述文件清晰了税务法令、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使用深度交融和高效联动。能够预见到,在大数据智能化日益开展的将来,立法将更为重视税务法令和服务的合理性,对包含交税人恳求退税权等各项合理权力的保证,将会愈加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