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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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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国有企业,刘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为该公司管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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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1日,许某在银行处理事务的过程中,该银行作业人员李某对许某说,自己本月还有25万元的理财产品出售使命没有完结,期望许某购买理财产品协助其完结出售使命。2011年8月12日,许某请示刘某能否用在许某个人账户上保存的A公司公款购买理财产品。刘某考虑到银行是A公司的联系单位,在A公司的事务作业中,李某供给了不少协助,为了协助李某完结理财产品的出售使命,刘某就容许了许某的请示。同日,许某用其个人账户保存的A公司公款25万元购买了理财产品,同年9月19日将理财产品连本带息换回后存入其保管的A公司公款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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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许某用A公司公款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移用公款罪?

观念一:许某作为国有企业的管帐,运用职务便当,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归于进行盈利性活动。许某的行为契合移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移用公款罪追查刑事责任。

观念二:许某移用其个人账户保存的归于A公司的25万元购买理财产品,是通过A公司法定代表人赞同的。并且,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是为了A公司的利益,理财产品连本带息换回后存入其保管的A公司公款账户内,不能以为是移用公款归许某个人运用。所以,许某的行为不构成移用公款罪。

分析定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

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许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是移用公款罪。本案中,许某用A公司公款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移用公款罪,关键是看许某的该行为是否归于“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移用公款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既包含移用者自己运用,也包含给别人运用。移用公款后,为私益以个人名义将移用的公款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体运用的,应为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的意义问题,是这样解说的: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将公款供自己、亲朋或许其他自然人运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运用的;个人决议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运用,获取个人利益的。

本案中,尽管许某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该行为显然是一种盈利活动。可是,这件作业是许某向刘某请示今后施行的。刘某考虑到银行是其公司的联系单位,在作业中得到李某许多协助,为了协助李某完结使命,才答应了许某的请示。所以,许某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是为了公司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的私益。许某于2011年8月12日用公款25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同年9月19日将理财产品连本带息换回后存入其保管的A公司公款账户内,许某并未获取任何个人利益,所以,不能以为许某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归于“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王法院审理经济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议将公款给个人运用的,不以移用公款罪科罪处分。本案中,A公司管帐许某移用其个人账户保存的归于A公司的25万元公款购买理财产品,是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议将公款给个人运用,其行为不应以移用公款罪科罪处分。

相关知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王法院审理经济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四、关于移用公款罪

单位决议将公款给个人运用行为的确定

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议将公款给个人运用,或许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议将公款给个人运用的,不以移用公款罪科罪处分。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科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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