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保监会站今天发布的吕梁银保监分局行政处分信息揭露表(吕银保监罚决字〔2022〕9号)显现,晋商银行吕梁分行存在未经核准担任高管并实行高管责任的违法违规现实,张洪原为相关责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吕梁银保监分局对晋商银行吕梁分行责令改正,罚款30万元;对张洪原正告。
山西银监局关于核准张洪原任职资历的批复(晋银监复〔2017〕88号)显现,2017年5月27日,山西银监局核准张洪原晋商银行吕梁分行副行长(主持作业)任职资历。
相关规矩: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景象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峻或许逾期不改正的,能够责令停业整顿或许吊销其运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历查看录用董事、高档管理人员的;
(二)回绝或许阻止非现场监管或许现场查看的;
(三)供给虚伪的或许隐秘重要现实的报表、陈述等文件、材料的;
(四)未按照规矩进行信息发表的;
(五)严峻违背审慎运营规矩的;
(六)回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矩的办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背法令、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矩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矩处分外,还能够差异不同景象,采纳下列办法: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担任的董事、高档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担任的董事、高档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撤销直接担任的董事、高档管理人员必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历,制止直接担任的董事、高档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作业。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