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上完夜班回家途中猝死,能否确定工伤?下面这则事例将告知你答案。

据我国裁判文书官发表的一则行政判定书显现,程某某为开平XXXX电子第三有限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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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4日7时左右下班,驾驭摩托车回家,行进至长沙良园路良园旅馆门口路段时倒地,经开平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逝世。逝世原由于“急性心肌梗死”。

程某某家族向人社局提出工伤确定请求。

开平市人社局确定程某某的逝世不予确定为工伤。

程某某家族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定:程某某逝世景象不契合《工伤保险法令》应当确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景象

一审法院以为,《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工伤: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作业时间前后在作业场所内,从事与作业有关的预备性或许收尾性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实行作业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第十五条第一款第项“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视同工伤: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

前述景象中“作业时间”、“作业场所”、“作业岗位”以及“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等要件是应当确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必要前置要件景象之一,如不契合相关要件景象,则不归于相应的应当确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

不管程某某事发当天是否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岗位有不舒服或突发疾病的现实,但其时其并未有到医院进行诊治医治,其并无发病、抢救、逝世的接连完好不间断进程,程某某是径行下班后在驾车途中突发疾病送院抢救无效逝世,本案现有依据显现程某某逝世与其作业时间、作业岗位的相关现实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该景象并不契合“突发疾病逝世”或“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两种视同工伤的任一景象。

综上所述,一审判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程某某家族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定:人社局确定程某某的逝世不能确定为工伤,也不视同工伤,现实清楚,依据充沛,契合法律规则

家族请求再审的理由包含:公司没宿舍,回家歇息视为作业岗位的合理延伸,猝死和超时夜班有关,应该确定为工伤。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程某某的逝世不契合法规规则的“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作业时间前后在作业场所内”、“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岗位”及“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景象,开平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规则,作出涉案《不予确定工伤决定书》,确定程某某2018年10月24日的逝世不予确定为工伤,也不视同工伤,现实清楚,依据充沛,契合法律规则。

程某某的家族上诉建议程某某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岗位上现已身体不适,程某某的逝世应确定为工伤。本院以为,《工伤保险法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项规则的是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岗位上突发疾病逝世或许突发疾病、病情严重不能坚持作业,需要到医院进行抢救并且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景象,其间发病、抢救、逝世为接连不间断的进程,各环节先后顺序严密相连,而本案程某某的逝世并不归于该种景象。

综上所述,二审判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程某某家族仍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

高院裁决:程某某的逝世景象不契合法令规则的应当确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景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本案中,2018年10月24日早上7点26分左右,程某某在下班途中,忽然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逝世,开平市中心医院出具的逝世医学证明书显现其逝世原由于急性心肌梗死。程某某的逝世景象不契合上述法令规则的应当确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景象,开平市人社局作出涉案《不予确定工伤决定书》确定程某某的逝世不归于工伤契合上述规则。原审法院判定驳回程某某家族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程某某的家族请求再审建议程某某逝世系劳累等原因导致的,其在上班时现已不舒服,下班回家歇息,家庭作为程某某的作业歇息场所,能够视为作业岗位的合理延伸,程某某逝世契合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视同工伤景象,因缺少理据,本院不予采用。开平市人社局辩称程某某的逝世不契合突发疾病或许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两种视同工伤的任一景象有理,本院予以采用。

综上,高院裁决如下:驳回请求人的再审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