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物无中文标签顾客可索10倍补偿
羊城晚报
李先生从某公司处购买了25瓶进口的日本清酒后,他发现这些清酒外包装上没有粘贴中文标识。所以,李先生申述到法院,要求该公司付出价款10倍的补偿款。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一审判处公司付出李先生10倍补偿金。
李先生申述称,2016年6月1日,他在被告公司的店面购买了25瓶日本清酒,以作为公司请客之用,价款一共是6500元。买回酒之后,他发现这些清酒没有任何中文标识,无法获取清酒的相关信息。李先生所以将被告公司申述到法院,恳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交还货款,并进行10倍补偿。
对此,被告公司辩称,尽管他们没有中文标明,但仅仅违反了规则,并不存在食物安全问题,也不会形成损害,因而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恳求。
海淀法院经审理以为,李先生当庭出示了被告公司出具的收据一份及机打小票一张,被告公司也认可向李先生出售了涉案的清酒,两边之间建立合法有用的买卖合同联系。依据规则,进口的预包装食物、食物增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没有中文标签或许标签不契合规则的,不得进口。被告公司出售的日本清酒未粘贴中文标识,应认定为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终究,法院支撑了李先生退货退款、付出10倍补偿金的诉讼恳求。文/本报记者李铁柱
法官
顾客应保留好购物小票、发票等
海淀法院法官表明,依据《食物安全法》的规则,进口的预包装食物、食物增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契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和食物安全国家规范的要求,并载明食物的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称号、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物中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许标签、说明书不契合本条规则的,不得进口。
出产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或许运营明知是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顾客除要求补偿损失外,还能够向出产者或许运营者要求付出价款10倍或许补偿损失3倍的补偿金。不管进口食物是否有质量问题,只需没有依照食物安全法的规则,在外包装上增加中文标识,就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顾客就能够恳求退款退货及10倍补偿。
海淀法院法官提示,顾客在保护本身权力时,也应留意保存依据,不只要保留好购物小票、收据、发票等购物凭据,还应妥善保管所购食物内容和外包装的无缺,避免毁损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