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五环之歌》没侵权看怎么防止知识产权“拿来主义”5

“啊,五环,你比四环多一环……”很多人的脑海里都曾萦绕过这首《五环之歌》,但很多人或许不知道,这了解的旋律与《牡丹之歌》中的“啊,牡丹,百花丛中最艳丽……”非常附近,二者还因而诉诸法令。

据悉,《牡丹之歌》是1980年由乔羽作词、唐诃和吕远作曲、蒋大为演唱的歌曲。众得公司后经乔羽授权依法独占享有《牡丹之歌》词著作以及音乐著作著作权之共有权力的著作财产权,并有权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近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五环之歌》未侵略歌曲《牡丹之歌》词著作的改编权。

本案中,众得公司仅从词作者处取得相应授权,未取得曲作者的相应授权。因而,无法独自主张曲谱部分的权力,也无法作为词曲作者一起的继授权力人主张歌曲全体的权力。

法院在确定众得公司仅享有歌词的改编权之后,对《五环之歌》是否侵权的判别,就转变为其歌词是否归于对《牡丹之歌》歌词改编的问题。

“《五环之歌》的歌词完全是从头发明的,底子没有原词的影子,哪来的侵权?”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讨中心主任张伟君说。

新高(宝鸡日报电子版)

从两者的详细表达方式看,两首歌对应部分的歌词中仅有“啊”字这一不具有独创性的语气助词相同;《五环之歌》的歌词中并未运用或学习《牡丹之歌》歌词中具有独创性特征的根本表达,且歌词中还加入了说唱元素,其歌词已脱离歌曲《牡丹之歌》的歌词,形成了一种新的表达。

事实上,在音乐范畴,简直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一些旋律类似的歌曲被网友深扒比对。那么,音乐创造者应怎么尽量减小侵权危险?5

“《著作权法》对音乐著作的著作权有清楚和翔实的规则,我们要尊重权力人的权力,依法取得授权,现实生活中或许存在一些不尊重知识产权的状况,这就需求法令来限制,以及进一步培育尊重知识产权的认识。”张伟君说。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档合伙人刘仁堂则表明,改编别人著作应当留意合理运用,承认著作权人并活跃沟通交流,尊重著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音乐制作者在创造过程中需求稳重判别,是运用别人著作的创造仍是受别人著作创意启示的全新创造,关于难以判别或存疑的运用,主张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定见,提早做好处理,防患于未然,防止产生日后胶葛和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