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案发生在四年前的国庆前夕。
有个医生叫张大明王小石事件,供职于广西钦州某医院儿科。
科室有一名女医生,叫孙小妹。小妹谈了个男友,叫小石,免贵姓王。
两人在2017年7月份谈崩了,一拍两散。
不知何故,这个王小石将分手原因归咎于和王医生同科室的张医生,认为分手原因是他造成的,遂对其怀恨在心并心生杀机。
在这场爱情结束两月之后,2017年9月30日,早上7:45分左右,王小石在张大明医生上班途中,持刀将其杀死。
随后,王小石被判死缓。张大明医生家人提出工伤申请。
2018年6月8日,广西钦州市人社局对上班途中被害的张医生家属提出的工伤申请,不予认定。张医生家属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提起复议。
2018年10月22日,区人社厅作出维持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无奈之下,张医生家属只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认为:张大明医生是在上班途中被害,应认定为工伤。判决:
1、撤销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王小石事件;
2、撤销区人社厅复议决定;
3、责令市人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涉案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钦州市人社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市人社局和区人社厅还是不服,申请再审。
结果,情况逆转。
广西高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张大明医生系上班途中遇害,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而张医生在上班途中所受伤害不是交通事故所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区人社厅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并无不当。
广西高院判决:
1、一审、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予以撤销;
2、市人社局、人社厅提出的再审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3、驳回死者张大明医生家属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
近些年,类似因工伤认定纠纷诉讼,越来越多。
去年6月18日,黑龙江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女员工柴媛,因为新冠疫情,在家办公时被一名因杀人通缉的男子入室,用电脑数据线勒颈杀害。事发后男子爬窗逃窜坠亡。
因为柴媛是疫情期间在家办公时遇害,其家人就为她申请工伤。但是,对于柴媛的工伤认定,大庆市人社局表示其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柴媛家人自然不接受,一再交涉后,人社局表示需要经过调查。
像这种情况,有律师指出,死亡职工要想被认定为工伤,得到补偿,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在工作时间死亡;
第二,在工作场所死亡;
第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致死。
而从这两起被害人工伤认定可以看出,这三个条件,如何扩展演绎和释义,往往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拿大庆的这起来说,无疑“三缺一”。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是各单位应对特殊形势的常态,在家办公,可以认定为“处于工作时间”,毫无疑问,第一个条件符合。
既然在家办公,就可以认为死亡地点是在“工作场所”,第二个条件也自然而然的符合。
不符合的就只有第三个条件。因为,根据人社部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答复函,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比如说警察追凶被杀,就有因果关系。
但如果凶手与你素不相识,被杀只是一个随机性的偶然事件,那就难以认定工伤。比如你在办公室,被寻仇的人认错误杀了。这种被杀与工作并没有因果关系,就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这样的结论,很多人都无法接受。就像工伤对死亡时间的认定死死掐定在48小时一样,饱受诟病,但却是法律经纬。
但是,对于工伤的认定,尤其是一些条文的解读,往往又会出现“一千个读者一千个哈姆雷特”现象。
所以,现实中就往往会出现涉及工伤认定案例时,一、二审法院判人社局纠错,高院再审判一、二审法院纠错的情况发生。
就拿“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这一条来说,也有许多判例并不死死咬定教条主义。
比如,2017年3月29日晚,湖南长沙丽臣公司配电间总机房值班女子王某,去卫生间时被一男子在走廊暴力实施强奸未遂。
事后,王某向长沙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由,不予工伤认定。
王某不服,提起诉讼。
结果,法院支持了她的请求,认为从事工作职责与受到意外伤害之间不需要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王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遭受暴力性侵的事实无争议。王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长沙市人社局认为“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于法无依,且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相违背,故其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看看,无论是人社局,还是法院,在工伤认定这一块,尤其是对一些具体法律条文的解读,现实中经常出现“掐架”现象,令人茫然。
法律终究是人来使用,在情与法冲突时,就必然面临情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情的问题。在这个前提下,规则的坚守和破坏,往往在于权衡在手的人。
这其实是一个两难的问题。
一方面,社会之所以能稳定运行,就是因为有其内在的规则。一旦打破这个规则,无异于打开潘多拉魔盒。
而另一方面,必须看到的是,无论从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倒在手术台的泌尿外科王一医生,还是到湖北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在家中猝死的医生刘文雄,两位医生身后工伤认定的事情都令业界唏嘘。
关于职工死亡后的工伤认定,近些年一直屡屡暴露出情与法的冲突,面对倒下的同行或亲人却不能被认定工伤,的的确确让人感情上难以接受,亦让人看到了相关法条的冰冷与滞后性,以及法律实践中的机械化。
所以,本文最后,“医护多”在此呼吁,希望关于工伤认定的法规,在未来能够渐渐得以修正完善圆满。能让不幸的逝者得到应有的评价和待遇,让他们含笑于九天之上,安息于九泉之下王小石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