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银保监会网站上发布的行政处分信息显现,我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分决议书(豫保监罚〔2018〕11号),国寿财险济源中支编制虚伪的报表、材料的行为违背《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局决议对国寿财险济源中支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议对国寿财险济源中支总经理孙剑给予正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国寿财险济源中支副总经理刘二豪给予正告,并处4万元罚款;对国寿财险济源中支时任总经理助理赵松峰给予正告,并处4万元罚款。
附原文:3
我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分决议书(豫保监罚〔2018〕11号)3
当事人:我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济源中支&r;)3
居处:济源市玉泉区济水大街东段556号3
负责人:孙剑3
当事人:孙剑3
身份证号:2101051944133
职务:国寿财险济源中支总经理3
居处:济源市玉泉区济水大街东段556号3
当事人:刘二豪3
身份证号:4102231925113
职务:国寿财险济源中支副总经理3
居处:济源市玉泉区济水大街东段556号3
当事人:赵松峰3
身份证号:4104811980113
职务:时任国寿财险济源中支总经理助理3
居处:济源市玉泉区济水大街东段556号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则,我局对国寿财险济源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查询、审理,依法向国寿财险济源中支等当事人奉告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国寿财险济源中支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和听证要求。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查,2016年7月至2017年11月,国寿财险济源中支存在编制虚伪的报表、材料的违法行为。国寿财险济源中支总经理孙剑、副总经理刘二豪、时任总经理助理赵松峰对该违法行为负直接职责。
以上现实,有现场查看现实确认书、查询笔录等根据予以证明。
国寿财险济源中支编制虚伪的报表、材料的行为违背《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局决议对国寿财险济源中支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议对国寿财险济源中支总经理孙剑给予正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国寿财险济源中支副总经理刘二豪给予正告,并处4万元罚款;对国寿财险济源中支时任总经理助理赵松峰给予正告,并处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署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缴款码将在处分决议书送达时奉告)3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
2018年5月14日3